2.合資企業—— g)從事類似業務的公司組成的團體;
3.財團—— f)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公司臨時聯合起來實施壹個大型項目;
臨時加入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聯合體,開展大型項目;
4.特許經營—— c)在外國公司市場普遍出售制造商商標的權利;
5.許可授權—— b)授予某人在特定區域銷售產品的獨家權利;
6、當地合夥人當地合夥人——e)與希望進入市場的外國公司合作的個人或公司;
7.子公司—— a)由母公司部分或全部擁有的公司。
財團;財團;組合,社群;配偶的地位和權利;& lt美>大學聯盟協議。
所謂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聯合體,以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的行為。在國際招標中,它經常被用作招標的壹種形式。對於聯合體投標,可以做如下理解:
1.聯合體承包的聯合體各方均為法人或法人以外的組織。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的聯合體,也可以是兩個以上非法人組織的聯合體,還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聯合體。
2.聯合體是臨時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為了增強投標競爭力,減輕聯合體各方繳納巨額履約保證金帶來的財務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彌補有關各方技術實力的相對不足,提高聯合項目完成的可靠性。屬於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聯合體,共同註冊並長期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屬於《招標投標法》所指的聯合體。
3.聯合體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是否組成聯合體,由各方自行決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壹條第四款也有相應的規定。這說明聯合體的組成是各方自願的、共同的、壹致的法律行為。
4.聯合體“以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也就是說,聯合體雖然不是法人組織,但對外招標應當以組成聯合體的各方的共同名義進行,而不是以壹兩個主體的名義(在多個主體的情況下),即“聯合體各方”和“與招標人共同簽訂合同”。這裏需要說明的是,聯合體內部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需要以聯合體各方簽訂的合同為基礎。
5.聯合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滿足壹定的條件。比如,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聯合體各方應具備相應的承接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6.聯合體共同投標壹般適用於大型建設項目和復雜建設項目。《建築法》第二十七條也有類似規定。聯合體投標申請的資格預審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 .參加聯合體的所有成員應分別填寫完整的資格預審表,任何單位不得提交或參加壹個以上的投標。2.必須在資格預審申請中指定牽頭主辦人,投標人和聯合體之間的任何聯系都將通過牽頭主辦人進行。4.申請必須得到確認。如果聯合體在資格預審合格後參加投標,那麽將來可能授予的招標文件和合同將由所有合夥人簽署,這樣法律對所有合夥人都有共同和單獨的約束力。2.申請必須說明提案中每個合作夥伴的參與情況和責任。除上述特殊條件外,其他方面與上述單獨申請資格預審的要求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