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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置協議轉讓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有關事項的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2020年第28號

市場參與者:

為防範和化解上市公司股東股票質押風險,保障市場穩定運行,根據《上市公司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以下簡稱《辦理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以下簡稱《辦理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現對協議轉讓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1.本通知所稱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是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出質人違約後,質權人根據業務約定行使質權,出質人將標的股票轉讓給質權人或第三人的協議轉讓業務。

二。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的處理適用本通知;本通知沒有規定的,適用辦理規則和指引的規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違約處置相關事宜另行規定。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轉讓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協議:

(1)擬轉讓股份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初始交易或合並管理的補充質押股份,擬轉讓股份質押登記已滿65,438+02個月;

(2)提交協議轉讓申請時,本次交易的出質人為持有相應上市公司2%以上股份的股東;

(3)不存在辦理指南規定的不予受理。

四、相關當事人申請轉讓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但轉讓雙方具有實際控制關系、受同壹控制人控制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轉讓協議簽署前壹交易日股票收盤價的70%。

5.申請轉讓《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協議》前,轉讓雙方應及時通過上市公司披露本協議轉讓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壹)本協議轉讓的概況、轉讓雙方的基本情況、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

(二)轉讓是否違反承諾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3)本次轉讓是否有變更、豁免或接受;

(4)本次轉讓對公司生產經營和控制權穩定性的影響;

(五)當事人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轉讓方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權益發生變化,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或本所相關規定的標準的,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辦理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的,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壹)轉讓方(出質人)、質權人和受讓方就質押股份的約定轉讓簽署的書面協議;

(2)證券公司出具的質押股份回購交易已進入違約處置程序、擬轉讓股份質押登記已滿65,438+02個月、相關違約處置安排的聲明,並承諾協議轉讓符合本通知要求,申請協議轉讓真實、合法、合規;

(三)轉讓雙方和質權人出具的書面承諾函,承諾協議轉讓符合本通知要求,協議轉讓申請真實、合法、合規;

(四)經辦指南要求的其他申請文件。

7.當事人或證券公司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或違反相關承諾的,交易所將視情節輕重采取《處理指引》規定的相應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0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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