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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資企業年末提取【儲備基金】的目的,可以找到哪些文件或規定?

之前提取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八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累計抽逃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不得抽逃。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外資企業以前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會計年度未分配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分配利潤壹並分配。

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取消了上述要求。內外資統壹,只需要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公司法:

第壹百六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公積金。

關於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具體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第57條規定,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用於企業職工的非經常性獎金或各項集體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設施等資產不視為企業財產。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具體用途應相對明確,即用於職工的非經常性獎金,如重大貢獻、重大成績、專項等。以及為員工集體福利,如建造和維修員工住房。

但是,備用金的使用並不是沒有文件的。提取備用金的目的是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畢竟外企的根基不在國內。所以壹般都會預留備用金來彌補企業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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