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描述的情況屬於股東僵局。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不知道妳們公司的章程是怎麽制定的?是否缺乏這方面的規定?而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參加股東會缺乏相應的規定。不出席股東大會的,可以視為棄權。可以參照《公司法》第104條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是否以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為基礎通過,決議事項須經出席股東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否則,由於部分股東不出席股東會,導致公司事務無法正常進行,其他股東權益受損。
此外,對方拒絕出席股東大會,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工商局拒絕處理的,可以起訴其行政不作為,要求予以變更。
由此可見章程對公司的重要性。我對公司法有深入研究,長遠來看建議妳盡快解決這個股東僵局。
所提問題與以下法律有關
1.除了擔心股份被稀釋,不知道妳的增資方式是什麽。因為通常的增資分為同比或不同比例增資、投資性增資和分配性增資、現有股東增資和外部投資者增資等。,需要具體分析小股東不簽字的原因是否與增資方案的設計有關。
2、關於《公司法》的規定和工商局的實施規定。
根據現有公司法,董事會提交的增資方案經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應是有效的,並得到工商局的認可。可以向妳公司註冊地的上壹級工商局舉報,但需要提醒的是,股東會的召開和董事會擬定的增資方案要按照《公司法》執行。
您好,詳情歡迎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