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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通知第壹章

第壹條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批準機關名稱及批準文件]批準,於[成立日期]以發起[或募集]方式成立,於[登記日期]在[公司登記機關所在地名稱]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公司營業執照。該公司的營業執照號碼為:[號碼編號]

公司的發起人是:[發起人全稱]

第二條公司註冊名稱:[中文全稱][英文全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全稱、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傳號碼]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長。

第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或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就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七條本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上述人員均可依據公司章程主張與公司事項相關的權利。

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起訴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八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出資額為限對被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批準,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公司可以作為控股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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