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用:指企業行政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具體項目:
公司資金:
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董事會成員費、折舊費、修理費、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公司費用。
勞動保險費:
指離退休金、物價補貼、醫療費(含離退休人員參加醫保基金)、異地安置費、職工遣散費、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退休幹部的各種資金、實行社會統籌基金;失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失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成員費:
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及其成員履行職能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差旅費和會議費。
其他費用:
原稅法(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廢止)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納稅人能夠提供真實有效憑證或者資料的,可以在下列限額內作為費用列支,超出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15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售額。年度凈銷售額(營業)超過654.38+05萬元的部分,不超過凈銷售額的3‰。
現行稅法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