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目的
日立建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員工工作規則,以確保公司業務的正常運行,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實現公司與員工的共存共榮。
第二條適用對象
這條規則適用於公司和員工。
第3條雇員的定義
本細則所稱員工,是指人才派遣公司根據公司與人才派遣公司簽訂的人才派遣合同(含勞務合同)聘用並派遣的員工。
第四條人才派遣公司的定義
本細則所稱人才派遣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設立,依法向其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或機構輸出勞務或派遣其聘用的員工的公司或組織。
第二章員工的壹般規定
第五條雇員個人資料的提供
員工應在派遣之日起天內向公司提供以下個人數據:
1,戶口簿復印件或實際居住地址;
2.婚姻狀況和家庭狀況;
3.身份證復印件;
4.簡歷;
5.健康證明;
6.資格證書(有特殊技能者);
7.本人報名照片(最近三個月拍攝);
8.公司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6條通知義務
員工應在員工姓名、國籍和第5條規定應提供的個人資料中記錄的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10天內通知公司。
第七條擔保
員工應確保他們向公司提供的個人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八條禁止未經授權的披露
未經公司允許,負責管理員工個人資料的員工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員工個人資料。
第九條使用關系的確定
公司與員工之間的使用關系依據公司與人才派遣公司之間的人才派遣合同或勞務合同確定。
如公司認為有必要,可與員工就使用關系另行簽訂合同或協議。
第十條試用期
公司為員工設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如果公司認為員工不符合使用條件,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終止與員工的雇傭關系。
第十壹條使用期限
員工服務期按照公司與人才派遣公司簽訂的人才派遣合同或勞務合同約定,員工試用期包含在服務期內。
第十二條使用關系的終止
當達到下列條件之壹時,公司與員工的使用關系終止。
1.公司與人才派遣公司簽訂的人才派遣合同或勞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均不打算延長或更新服務期限;
2.員工單方提出終止使用關系時;
3.公司單方提出終止使用關系時;
4.公司總部決定關閉時;
5.公司與人才派遣公司之間的人才派遣合同或勞務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6.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以職工生日為準,其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第十三條終止使用關系的程序
公司與員工終止使用關系的程序及不當終止使用關系的後果,按照公司與人才派遣公司簽訂的人才派遣合同或勞務合同及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如有)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員工的工作內容
公司決定員工的工作和工作內容。
公司可根據業務需要或員工的工作能力、技能、健康狀況或表現,調整員工的崗位和工作內容。
員工應無條件服從公司對員工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的調整決定。
第十五條工作交接
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離職前應向公司移交工作,歸還公司物品。如果妳對公司有債務,妳應該償還給公司。
崗位或工作內容由公司決定的員工應向公司指定的員工辦理原工作的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業務培訓
根據業務需要,公司在必要時對員工進行業務培訓。員工應認真參加業務培訓,努力達到公司要求的培訓目標。
第十七條評估
公司每年都會對員工進行考核(考核次數不限),考核內容包括工作表現、工作能力、工作業績、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等。考核結果作為員工工資獎金評定、崗位和工作內容調整、與公司存在使用關系的依據之壹。
第十八條員工權益保護
公司依據公司和人才派遣合同或勞務合同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條工作時間
員工的基本工作時間為每周40小時。
因業務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公司可以在每天最多3小時、每月最多36小時的範圍內延長工作時間,即讓員工加班。
公司因業務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工作。
第二十條開機、關機和休息時間
除法定節假日外,周壹至周五為公司工作日。壹般情況下,員工工作日的工作時間是上午9: 00和下午5: 30。午休時間為12: 00至下午1: 00。
由於業務需要,公司可以在壹天八小時內改變員工的工作時間和午休時間。
工作時間是指工作日開始工作的時間,員工應在工作時間之前到達公司指定的崗位,進入能夠工作的狀態。
下班時間是指工作日工作結束的時間。員工的工作狀態應該持續到下班時間。
員工上下班、加班、休息日工作、法定節假日等。,應事先得到上級的指示或同意,並在事後得到確認。
第二十壹條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員工的休息日定為每周的周六、周日。
雇員的法定假日是:
1,元旦:壹天
2.春節:三天
3.國際勞動節:三天。
4.國慶節:三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員工的其他假期有:
公司紀念日:壹天(165438+10月20日)
第二十二條休息日的變更
公司根據業務情況,可以變更前條第壹款規定的員工休息日。
第二十三條帶薪年假
公司每年給員工15帶薪年假。新派遣員工年度派遣期不滿壹年的,公司每月給予壹次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假可以壹次性享受,也可以分期享受。分期享受,每次不得少於半天。
當年未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可以累計到下壹年度。但當年帶薪年休假累計數和歷年累計不帶薪年休假累計數最多不得超過30天,超過部分不得在當年享受或累計到下壹年度。同時,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因特殊工作客觀上無法享受全部帶薪年休假的,不受此限制)。
第24條帶薪產假
達到法定婚齡的已婚女職工享受帶薪產假的具體待遇和條件,按國家和上海市的規定執行。
享受帶薪產假的員工應向公司提交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25條特別帶薪休假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可以享受特殊帶薪休假。
1.我是婚假:男未滿25周歲,女未滿23周歲,三天。
25歲以上的男性和23歲以上的女性為10天。
2.子女婚假:壹天。
3.配偶產假:三天。
4.父母(包括養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休假:三天。
5.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時休假:兩天。
6.兄弟姐妹去世的假期:壹天。
7.法律規定的其他場合:以法律規定的時間為準。
前款規定的特殊帶薪休假僅限壹次性享受,不得單獨享受。
第二十六條各種帶薪休假的程序
按照第二十三條享受帶薪年休假的,享受壹次的,必須提前個工作日向公司申請;如果單獨享受,壹次享受兩天以上,必須提前個工作日向公司申請。無論是壹次性享受還是單獨享受,都必須得到公司的同意。
凡按第24條規定享受帶薪產假者,必須提前個月通知公司。
凡按第25條規定享受特別帶薪假者,最遲須提前壹天親自申請,並征得公司同意。但如果公司認為有正當理由,可以事後補辦手續。
第二十七條擅自享受休假。
員工無正當理由未經公司同意享受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假期,視為曠工。
第二十八條病假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上班的視為病假。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上班的,最遲應在知道不能上班後24小時內通知公司,最遲應在休假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申請病假。
員工向公司申請病假時,應向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醫療機構開具的病假證明。
2.寫壹份病假申請。
公司對前款規定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後,對申請病假的員工給予病假待遇。
員工向公司申請病假,但未向公司提交此條。第款規定的材料或未經公司確認的材料不享受病假,實際就醫休息時間按事假處理。
第二十九條事假
員工因個人原因不能上班,視為事假。
如果員工向公司申請事假,他/她必須向公司提交壹份申請,說明事假的原因和預定的事假天數。
公司收到員工提交的事假書面申請後,會決定是否允許。因緊急情況不能提前向公司申請事假的,公司應在事假後三個工作日內補齊事假申請,並說明理由。如果公司認為理由成立,則缺勤視為事假。否則,缺席視為曠工。
員工壹年內的公休假期累計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30條缺勤
無正當理由不上課的,視為曠課。
對曠工員工的處罰應符合第五章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壹條遲到、早退、因個人原因外出。
員工遲到、早退或因個人原因外出,必須提前向公司申請,並得到公司允許。
未經公司事先許可或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或因個人原因外出者,按曠工處理。
遲到、早退、因個人原因外出不足壹小時的,視同壹小時。
員工壹個月內不得遲到、早退或因個人原因外出三次以上。
第32條非工作會議
原則上禁止員工在工作時間開會。
第四章工資和獎金
第三十三條工資和獎金
相關員工的工資和獎金按照公司制定的工資規則和公司與人才派遣公司簽訂的人才派遣合同或勞務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五章工作紀律
第三十四條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
公司所有員工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1,觀察工作時間;
2.服從公司對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調整的決定;
3.服從上司的各種工作指示和命令;
4.嚴格保守公司秘密;
5.保管公司財產;
6.維護公司良好的工作氛圍;
7.維護公司形象;
8、忠實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9.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本規則;
10,上班時間禁止辦私事;
11.嚴禁在其他任何公司或辦公室擔任任何職務;
12,杜絕法律禁止和不道德的行為。
13,嚴禁在禁煙區吸煙;
14,禁止攜帶各種危險品和管材產品進入公司。
第三十五條相互監督和報告的義務
在遵守前條所述的工作紀律方面,雇員有義務相互監督並向公司報告。
第三十六條違反工作紀律的處罰
員工違反第34條規定的工作紀律時,公司有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可同時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
1.警告:對違反工作紀律的員工給予口頭或書面警告。
2.降薪:在員工工資的20%以內,對違反工作紀律的員工給予壹個月、三個月、半年或壹年的降薪。
3.停止發放獎金:停止向違反工作紀律壹兩次的員工發放獎金。
4.終止使用:從處分生效之日起,與違反工作紀律的員工終止使用關系。
第三十七條處罰的對象
員工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處罰(可同時使用兩種以上):
1,壹個月內無故遲到三次以上;
2.工作時間在公司上班或外出辦私事;
3.無故早退;
4.無故缺席;
5、不服從上司的指示或命令;
6.不服從公司對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調整的決定;
7.未經允許,在工作時間因個人原因會見訪客;
8.將公司財產用於私人事務;
9.未經許可在公司內舉行集會、宣傳搞貼、揭、發傳單;
10,因脅迫、侮辱等行為造成他人痛苦的;
11.向公司提供虛假的報告或聲明;
12,酒後出勤;
13,在公司吵架;
14,在公司搞賭博;
15,在公司搞暴力;
16,策劃、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17,鼓動他人從事公司禁止的行為;
18,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或者未經許可將其公之於眾;
19,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20.未經允許將公司物品帶出公司;
21,在公司從事盜竊;
22.接受公司或者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個人的財物;
23.在其他公司或辦公室兼職;
2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25.在禁煙區吸煙;
26.將危險品和管材帶入公司;
27.其他違反本規則或公司其他規章制度,影響公司正常工作或給公司帶來損害的行為。
第六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三十八條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的,由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人才派遣公司辦理。
第三十九條公積金
員工在使用期間的公積金由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人才派遣公司繳納。
第七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四十條制度的完善
公司努力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
第四十壹條設施健全。
公司努力建立和完善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二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則
員工必須在充分熟悉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的基礎上嚴格遵守。
第43條勞動安全衛生負責人的任命
公司從員工中指定負責勞動安全和健康的人員。被任命的負責人有檢查和監督的權利,並有義務每月向總經理匯報壹次。
第四十四條健康檢查
公司定期組織全體員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人才派遣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必要時,公司可臨時組織全體員工或部分員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員工不得拒絕公司或人才派遣公司組織的健康檢查。
第45條工作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可以限制員工的工作或者變更員工的崗位或者工作內容,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員工的健康。
1,因病或體虛,需要進行壹定的治療;
2.身體存在重大障礙,需要進行特殊治療時;
3.健康檢查後認為需要特殊治療時。
第46條禁止工作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公司可以禁止雇員工作,以保護雇員和其他雇員的健康。
1,當被診斷患有傳染病,或有患傳染病的可能;
2、被診斷患有精神病,或有患精神病的可能性;
3、被診斷患有某種疾病,如繼續工作,可能導致病情惡化;
4.當他被診斷患有某種疾病,被認為不適合繼續工作時。
第47條復職和復工
員工根據第46條或第47條的規定被限制或禁止工作後,如果醫療機構證明限制或禁止工作的情況已經消失,員工可以向公司申請復職或復工。
第八章教育
第四十八條教育
為提高員工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必要時公司可向員工提供培訓和教育,員工不得拒絕,並努力滿足公司的培訓和教育要求。
第四十九條員工培訓
1.員工參加公司派出的各種培訓班、研討會所需費用由公司全額承擔;
2.員工經公司批準後自主參加的外語班及其他培訓課程的費用,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規定承擔。
3.員工參加國家組織的各種資格考試,經公司同意,由公司委托人才派遣公司辦理。
第五十條申請辦法
獨立參加各類培訓的員工應提前向上級提交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參加培訓的原因、培訓內容、具體時間及所需費用等,經上級批準後向總務部提出申請。
第五十壹條費用補償
員工在參加之日起壹年內或培訓期間,經公司同意獨立參加各類培訓課程的,應全額退還公司支付的培訓費。但員工與公司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公司派出的人員不受此限制。
第九章表彰
第五十二條承認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給予表彰。
1,常年努力,成績優異,成為模範員工;
2.對公司有重大貢獻者;
3.能夠及時向公司匯報對公司有利或不利的重大問題;
4、防止或阻止災害的發生;
5.為國家和社會做貢獻,提高公司聲譽;
6.在發明創造、技術改進和科學研究中有重大成就的。
7、積極參加各種與業務相關的培訓、進修、比賽等活動,並取得優異成績;
8、其他公司認為需要表彰的。
第五十三條表彰方式
公司通過以下方式表彰員工:
1,獲獎證書:獲獎證書。
2.獎金:會發獎金。
3.獎品:頒發獎品。
4.表彰假:獎勵假(具體天數由公司決定)。
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給予員工兩種以上的表彰。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規則與人才派遣合同的關系
本細則未作規定,但公司與人才派遣公司簽訂的人才派遣合同或勞務合同有約定的,按人才派遣合同或勞務合同的約定執行。
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勞務合同有特別約定的,按照特別約定執行。
本細則和人才派遣合同或勞務合同沒有規定的,按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規則的效力
如本規則與中國現行法律有抵觸,以現行法律為準。
第五十六條本規則的修訂
當中國法律發生變化或公司認為有必要修改這些規則時,公司可以修改這些規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則的披露
這些規則對公司所有員工開放。員工應該熟悉這條規則的內容。
第五十八條本規則的實施
本規則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