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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供水用水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村供水和用水活動,維護供水和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改善農村飲水條件,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供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城市供水工程管網覆蓋的農村地區的供水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城市供水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三條農村供水堅持城鄉供水壹體化、規模化集中供水的發展方向,實行水源開發與節約用水相結合、政府主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生活用水優先、生產用水兼顧、保證水質、保證水量的原則。第四條農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供水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農村供水工程建設、運行和管理的投入,保障農村供水和用水。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和運行,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農村供水用水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鄉村振興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供水用水相關工作。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農村供水用水的協調工作,可以通過組織成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者其他方式,負責農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供水技術服務體系,推進供水監測信息系統建設。

鼓勵研究、推廣和應用農村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提高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質量,改善水質,促進節約用水。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飲水安全的宣傳工作,提高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節約用水和保護供水設施的意識。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鄉村振興等有關部門制定農村供水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經批準的農村供水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農村供水規劃應當按照鄉村振興戰略的要求,結合美麗廣西建設和水源保護,統籌城鄉壹體化發展,重點做好城市供水和大型供水管網的延伸、供水工程的改造和鞏固,完善農村供水管網體系,逐步實現城鄉供水同網、同質、同服務。

農村供水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與村莊規劃、城市供水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統籌規劃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源,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水源,優先建設大型供水工程。第十條農村供水工程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鼓勵社會投資和捐贈,引導農村居民通過投資、投勞等形式參與建設。第十壹條大型供水工程應按照有關規定組建項目法人並負責工程建設。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由村(居)委會、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農村居民以自建、自管、以獎代補、先建後補的方式組織實施,或以縣(市、區)、鎮為單位組建工程建設管理單位。第十二條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十三條集中式供水工程按照公共基礎設施優先納入建設用地計劃,保證工程用地的,可以采用劃撥國有土地或者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方式保證工程用地。第十四條在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大型供水工程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抽取地下水的經營性供水工程。第三章運行管理第十五條農村供水工程產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或者按照投資協議確定,產權所有者確定運行管理主體。

在不改變供水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分離所有權和經營權,產權所有者可以依法通過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方式確定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經營管理主體。

大型供水工程的產權所有者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委托專業供水管理企業負責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產權人可以確定專業供水管理企業或者基層水利管理單位、村(居)民委員會、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負責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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