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計,截至2065438+2005年2月7日,被告人李在擔任公司25區域管理部總監期間,廣州壹、二、三分公司共吸引2109名受害人購買e租寶理財產品,存款金額為人民幣65438+6900萬元;上海沈雨金融信息有限公司東關壹二分公司、樟木頭壹分公司、清遠壹分公司、揭陽壹分公司、汕頭壹分公司共吸引3097名受害者購買e租寶理財產品,存款金額654.38元+0.43億元。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必須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上海沈雨公司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範圍也明確規定,禁止從事融資租賃等需要審批許可的金融業務,而上海沈雨公司廣州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僅為聯系總行業務。本案被告人在加入涉案公司前均有金融行業從業經歷,具有豐富的金融常識和投資經驗,具有高於常人的註意義務。應當知道,上海沈雨公司及其廣州分行作為“非金融機構”,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其次,本案被告作為上海沈雨公司當地分公司的各級經理,負責團隊管理和客戶投資。他們所從事的工作都是以吸收客戶投資資金為核心,都從客戶投資資金中獲得相應的提成,客觀上助長了非法集資活動。
本院經審理查明,綜上所述,李等9名被告人明知上海公司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資格,仍參與其中,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這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在案件審理中,公訴機關以自然人犯罪對9名被告人提起公訴,辯護律師則認為該案應為單位犯罪。
負責此案的法官表示,經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證實上海沈雨公司是經工商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且本案公眾存款均以上海沈雨公司推薦的“e租寶”平臺的名義被吸收,吸收的錢款最終全部匯入上海沈雨公司賬戶。公訴機關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上海沈雨公司非法集資的經營模式為個人意誌而非單位集體決策行為,吸收的錢款未用於公司經營活動,應認定為單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