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流、水資源開發利用、水土保持和水利設施的保護和管理;
(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設施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管理,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河道的管理和保護;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汙染防治和水質監測的監督管理;
(四)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綠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規劃、漁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南明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南明河保護和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和治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各界、境外組織和個人對南明河的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進行捐贈或者投資。第六條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南明河的義務,應當勸阻和舉報損壞設施、汙染水體、破壞綠地等危害南明河環境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多種形式開展保護南明河的活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幫助。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24小時熱線電話和受理範圍。接到舉報後,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在決定作出後3日內反饋舉報人。
被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保證汙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排水設施的有效利用。
有關管護單位應當及時疏通、修復堵塞、損壞的截汙溝,打撈河道漂浮物,清理淤積淤泥,清除兩側垃圾。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考核制度,加強對經營、管理和保護以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第八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南明河保護範圍內的水質進行監測,並每月公布監測結果。監測結果應包括各監測點上月和上年同期的水質監測結果對比。第九條向截汙溝排放汙水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登記,控制和削減汙水中的主要汙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的,應當限期整改。逾期不達標的,予以關停。
應當設置汙染源在線監控裝置的單位,必須按照標準設置。第十條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到達區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擴建或者自建供水設施;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按照規劃納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所需工程費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承擔。第十壹條在南明河保護範圍內投資開發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規劃要求;
(二)不影響行洪和排水;
(3)沒有水汙染;
(四)不損壞河道及其附屬的水利、市政、綠化等設施;
(五)不破壞環境。第十二條南明河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新建、改建或擴建排汙口;
(二)應申請取水許可而未申請取水的;
(3)毒魚、炸魚、電魚、網捕;
(四)直接向水體排放汙水;
(五)損壞路燈、城堡、汙水溝、護欄、道路等市政設施;
(六)丟棄煤灰、泥土、垃圾和動物屍體;
(七)塗寫、刻畫、刻畫,隨地吐痰、便溺,擺攤設點;
(八)踐踏綠地,攀折樹木花草,損壞雕塑、亭臺、噴泉等景觀設施;
(九)在南明河保護範圍內違法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十)挖砂、洗砂、取土、堆放物料;
(十壹)使用油摩托艇汙染水體;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