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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公司註冊流程怎麽走?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到來,國際貿易公司的數量不斷增加。有人會有這樣的疑惑,如何註冊國際貿易公司?國際貿易公司註冊流程怎麽走?下面,我就為大家詳細講解壹下。

壹、國際貿易公司註冊流程怎麽走?

1,工商核名

2.名稱核準核實(法人和監管人均需到場)。

3.頒發營業執照

4.印章刻制(公章、公司章、財務章等。)

5.開設基本公司賬戶,辦理稅務事宜(創業時可以代理)。

第二,註冊國際貿易公司所需的時間

1,名稱審批壹次需要5個工作日,如果被否決,需要5個工作日,以此類推;

2.如果名稱核準成功,大概需要21個工作日才能拿到營業執照,已經領先於上海各區。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

3.如果比較急,最快3-5個工作日就可以出證;詳情可咨詢;

4.營業執照下來後,需要辦理進出口權經營許可證。大概需要1個半月。如果我們合作得好,時間會提前。

三、如何防範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風險?

外貿企業在出口業務中的風險主要是由於不遵守國際貿易的相關法律規則(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國際條約、慣例等。),造成法律制裁、處罰、經濟損失等不良後果。其中,法律風險主要包括收匯法律風險、刑事犯罪法律風險、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和民事賠償法律風險。

收匯法律風險及其防範

(壹)收匯的法律風險

從經濟角度看,外貿企業在出口業務中最大的風險是收匯風險。該風險的發生主要是由於相關出口合同中約定不利或履約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貨物出口後無法按預先設想或約定收回預期貨款。

就法律顧問的實際操作而言,控制收匯風險的最佳方式是選擇壹種恰當合理的結算方式。匯款、托收和信用證是目前外貿中常用的三種結算方式。以我律師六年外貿企業法律顧問的經驗來看,外貿中風險最低的結算方式是裝船前電匯(pre-T/T),其次是跟單信用證(L/C)和承兌交單(D/A)。

在匯款模式下,外貿企業的外匯風險分為進口企業的國家風險,如戰爭、國有化、外匯管制等,進口企業的信用風險,商品市場的市場風險,賒銷模式下的匯率風險。

在托收方式下,由於銀行不負責保證進口商的付款義務,且進口商因各種原因不支付兌付票據,銀行不會代出口企業保管貨物,因此可能造成辦理退運費、繳納關稅、倉儲、保險、轉賣、在進口地退運回國等相關費用的損失,在壹定條件下甚至可能導致貨物在進口地被低價拍賣。這樣,通常采用承兌交單的方式。對於進口商來說,在這種條件下,他們只需要在匯票上辦理承兌交單手續,就可以立即取得貨運單據,提貨。壹旦進口商到期拒付,出口企業將清空貨款。

在信用證模式下,惡意進口商往往故意用不同的“單證”和“單據”開立信用證,從信用證開立開始就設置不符點陷阱,幫助開證行解除付款責任,導致出口企業拒付。對於壹些出口企業來說,由於缺乏法律和進出口相關知識,往往會受到進口商在信用證中設置的陷阱條款的影響,導致出口商無法完成約定的交單條件。典型的例子是進口商設置商品檢驗條款。由於商檢條款設置後的最終決定權在進口商手中,在進口商惡意的情況下,出口企業根本無法滿足交單要求。

(二)防範外匯風險

出口企業應建立壹套防止風險被收回的制度,並在經營過程中靈活操作,將風險控制在最低限度。律師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建立相應的制度:

1.建立並靈活運用收匯風險防範體系。

建立收匯風險防範體系的主要目的是對風險進行全程監控,防範風險,並在風險發生時迅速減少風險造成的損失。該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合同談判階段的風險防範

合同簽訂和談判階段風險防範的主要目標是爭取采用最有利的合同條款和結算方式,以保證風險最小,在以後的合同履行中應根據不同結算方式的約定采用不同的防範措施。例如,在匯款的情況下,應要求進口商在合同條款中提供銀行擔保;在托收的情況下,需要註意的是,在國際貿易中,拉美國家有按照承兌交單方式處理付款交單結算方式的慣例。如果進口商是拉美國家,應在合同中說明或以其他方式明確約定;如果條件允許,在設計合同條款時應保證進口商付款前對貨物的所有權,以防止貨物在未收到貨款的情況下丟失。辦理托收時,不要在托收委托書上指定代收行;對於信用證方式,應明確規定對方的開證行和開證行,並要求進口商將三套正本提單全部退回作為退貨條件之壹。

(2)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註意事項

由於我國最常用的出口方式是信用證收匯方式,本文在介紹合同履約的防範時,主要介紹信用證收匯方式的風險防範。

壹、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時,出口企業必須要求進口商開立信用證,並應預留足夠的時間處理必要的修改。

B.收到信用證後,應按規定審查信用證的真實性,防止信用證中出現進口商仍有權隨時單方面解除付款責任的條款,同時防止信用證中不可能出現的“陷阱”條款。如發現上述情況的內容,應要求對方立即按照合同要求進行修改。

c、在國際貿易中,“單據壹致,只有壹致”是原則,應根據這壹原則,完善並實施相應的風險防範制度。

2.建立並靈活運用客戶及相關企業背景調查制度。

再好再完美的契約也防不住完全不可信的小人。在國際貿易中,出口企業無論選擇何種結算方式,都要重視對進口商背景和信用的調查,哪怕只是最基本的調查。

(1)通過現有客戶、律師、會計師事務所對進口商及其所在國進行最基本的調查,包括註冊資本、當地影響力、商業信譽、資產、重大訴訟、所在國國家穩定、所在國與中國的對外關系等;

(2)在系統中設置相應的標準,使客戶的信用狀況與收匯結算方式相對應。例如,對於老客戶、資信良好的客戶或全球大客戶,出口企業可以考慮采用電匯或承兌交單和付款交單的遠期方式。對於不認識的新客戶、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客戶或在所在國有壹定政治風險的客戶,可以優先考慮信用證支付。如果對方不接受,會考慮匯款。

(3)對於貿易術語的選擇,壹般情況下應盡量采用CIF或CFR術語,防止進口商指定貨代安排運輸。

(4)對於結算銀行,應選擇信譽好、業務合作好的銀行進行結算,便於及時辦理單據修改、通知等事宜。

(5)系統中應包括承運人和貨運代理人的選擇。

如果承運人能夠正確選擇,就能夠有效控制貨物,盡量避免進口商指定貨代安排運輸。如果進口商堅持使用FOB條款,建立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出口企業應要求指定貨代委托商務部認可的貨代出具提單,掌握貨物控制權。同時,應要求出具提單的貨代出具保函,承諾貨物到達目的港後,憑信用證項下銀行傳閱的正本提單方可裝運,否則應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3、靈活運用恢復安全系統

在出口收匯中,擔保方式主要有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國際保理、信用保險等。對於大宗或有風險的國際貿易,通常應該考慮。

其中,銀行保函的優勢在於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保函項下提出合理索賠時,未經委托人同意,無論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如何,擔保銀行都必須承擔付款責任。另壹個是容易被雙方接受。

國際保理可以通過債權的取得提供信用保險或賬款催收。簡單來說,就是以壹定的成本將相應的風險直接轉移給國際保理。

出口信用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營利性政策性保險。其特點是承擔進口國的政治風險和進口國自身的商業信用風險,但其問題在於經辦依據主要是保險合同和保險法律,無法替代銀行保函和國際保理在復雜的國際貿易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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