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006年中央壹號文件提出,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的更貼近農民和農村需求的小額信貸組織,增加農村金融供給,解決微型企業和農民貸款難的問題。根據這壹要求,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商務部等部門對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進行了多次調研和政策探討。2005年6月5438+10月,在山西、四川、貴州、內蒙古、陜西五省(區)選擇壹個縣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人民銀行提供業務指導。同時提出,試點之外的省級政府如果搞試點,可以自行組織。
2008年5月4日,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意見》),對小額貸款的組織機構提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指導意見。
(1)性質和編制。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
(2)資金來源。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合資金。但是,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
(3)資金的使用。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0.9倍。
(4)監督管理。凡省級政府能明確壹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可在本省(區、市)縣範圍內開展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經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後,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登記,並向公安機關、銀監部門和人民銀行提交有關材料,接受監督檢查。
(5)發展方向。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根據《村鎮銀行設立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在自願的基礎上轉型為村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