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不安排工作不發工資的責任是什麽?
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停工、停產、歇業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的,企業視為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工資支付期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個,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不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不在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二、疫情防控期間如何給員工發工資?
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停止生產,並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勞動者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工傷後單位不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
職工受到工傷,應當依法申請工傷鑒定,比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按照工傷鑒定等級要求賠償。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進行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醫療期屆滿後,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或者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