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計差錯的會計調整
會計差錯壹般分為兩種。第壹種是由於企業的會計處理不符合企業會計制度或相關準則而產生的差錯。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準則和制度的規定進行調整,但在計算所得稅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分期(年)計算。與稅務機關溝通後,應修正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前年度所得稅費用或可彌補虧損數。二是根據重組的要求,嚴格劃分重組基準日前後的收支調整,如預提租金、水電費和記錄基準日之前期間以後發生的收支調整等。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根據壹致性原則,在收入和支出實際發生時(不跨年度)進行會計處理,所得稅按照會計年度壹並計算。
二、重組費用的會計處理
重組費用通常包括人員費用、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審計評估費、產權交易費等。企業可以在此類費用發生時進行賬務處理,但人員工資、業務招待費等稅法規定有稅前扣除標準的成本費用,應計入全年發生總額,在規定限額內稅前扣除。
三、剝離資產的會計處理
剝離的資產主要分為兩類。壹是按照重組的要求,剝離土地使用權、固定資產等部分資產。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將剝離資產的賬面價值調整為零,相應減少凈資產,不涉及所得稅問題;第二,原國企職工分流費用(包括人員薪酬和社保費用)從其凈資產中剝離。財務部門有時會要求企業將這部分剝離費用作為特殊負債處理,但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應進行會計調整,原因有三:第壹,剝離人員分流費用旨在從轉讓股權轉讓價款中扣除壹塊應由國家承擔的費用,與企業的會計處理無關;第二,企業是壹個持續經營的企業。在企業清算前,計提職工費用以減少凈資產顯然是不合適的。這種做法不符合持續經營假設和真實性原則。因為大部分員工會繼續在改制企業工作,這部分負債往往形成虛列;第三,稅法規定企業繳納的保險資金和人員報酬,全部可以稅前扣除(以實際發生為前提)。上述會計處理使得會計和稅法不壹致,導致工作繁瑣。
四。根據資產評估結果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熱衷於會計調整的原因有三:壹是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二是企業改制後,增加新公司的註冊資本,提高企業的經營資質和知名度。資產評估增值部分調整後,資本公積可轉增註冊資本;三、企業改制後,新股東急於收回投資和調整利潤分配。筆者認為資產評估結果為股權轉讓價格的制定提供了依據。歷史成本原則要求企業的所有資產都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量。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賬面價值。當然,對於評估報告中涉及的資產減值因素,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計提減值準備。財產清查階段發生的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等永久性或實質性的資產毀損,經相關部門批準後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賬面價值。”有壹種特殊情況,即原國有企業(全資公司)進行股份制改制或合並、分立改制時,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公司改制中國有資本管理和財務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的規定,根據凈資產評估確認結果調整其賬面價值。轉為國有股後,變更為新公司。根據財稅字[1997]77號文件規定,股份制改革中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時,應相應調整該科目。評估增加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但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賬務處理方法如下:
1.根據評估結果調整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後,評估確認的凈資產大於原賬面資產的,扣除未來應納所得稅後的余額計入資本公積,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原料
庫存商品等
貸款:資本公積
遞延稅
2.根據評估結果調整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後,評估確認的凈資產小於原賬面資產的,應依次核銷未分配利潤和資本公積。會計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
繳入盈余
貸款:固定資產
原料
庫存商品等
企業按上述方法進行賬務調整後,原國有企業未註銷的,可繼續使用原企業的賬簿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借:實收資本
繳入盈余
利潤分配
貸款:實收資本(股本)
借方:累計折舊
貸款:固定資產
也可以結束舊賬號,根據評估結果的數量創建新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