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契約經濟關系?
保險,本來是壹種安全可靠的保障;後來延伸為壹種保障機制,規劃人生財務的工具,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患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保險是分擔意外事故損失的壹種財務安排;從法律上看,保險是壹種契約行為,是壹方同意賠償另壹方損失的契約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微妙穩定器”。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壹種方法。
2.保險對象
保險的客體,即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biāODI)。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這主要是因為保險合同保證的不是保險標的的安全,而是保險標的受損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經濟利益。保險標的只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3.保險標的
保險的對象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人身保險的對象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而廣義的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的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其中財產損失保險的對象是被保險人的財產,責任保險的對象是被保險人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信用保險的對象是被保險人的信用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