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電網公司員工服務十條禁令”
第壹條不允許非法停電、不合理延誤檢修和延誤送電。
第二條禁止違反政府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客戶收費。
第三條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客戶用電申請,增加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四條禁止為客戶項目指定設計、施工和供應單位。
第五條不得擅自變更客戶用電信息,不得泄露客戶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第六條禁止無視用戶的合理用電要求,推諉、忽視用戶。
第七條不準堵塞客戶投訴舉報渠道。
第八條業務窗口不準擅自離崗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九條禁止接受客戶宴請和接受客戶的禮金、禮金、有價證券。
第十條不準利用職務和工作便利侵害客戶利益,為個人和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