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國有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無償轉讓給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
國有獨資公司作為被納入或劃出的壹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壹條上市公司股份轉讓雙方應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股份無償轉讓的書面決議文件。
第三十二條國有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時,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方應當為無償劃轉制定相應的債務處置方案。
第三十三條上市公司股份的無償轉讓,應當由雙方按照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十四條國有股東無償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壹)國有股東無償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和內部決議文件;
(二)國有股東無償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上市公司股份無償轉讓協議;
(4)移交雙方的基本情況和上壹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最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六)轉讓方的債務處置方案和或有負債的解決方案;
(7)受讓方對上市公司未來12個月的重組計劃或發展規劃(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權轉讓);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