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轉讓方案,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審批。
2.由轉讓方組織清產核資,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轉讓清單。
3.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4.召開股東會對股權轉讓進行內部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和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
5.申請上市,選擇符合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並申請上市。
6.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7.轉讓方應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8.產權登記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及相應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9.交易完成後,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並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九條國有股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
第壹,國有股轉讓應以投資結構調整為主要目的。
二、國有股轉讓必須符合國家關於國有股轉讓的有關規定,由國有股持有單位提出申請,寫明轉讓目的、轉讓收益的投向、轉讓金額、轉讓對象、轉讓方式和條件、轉讓定價、轉讓時間等具體安排。
三、國家股權轉讓申請須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國有股境外轉讓(包括權利轉讓)須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國有股轉讓比較大,涉及絕對控股權和相對控股權的變動,必須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體改委和有關部門批準。
四、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參股的股東單位轉讓國家股權後,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轉讓收入數額、轉讓收入使用計劃和執行結果。
國有股權轉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