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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董事長持股嗎?

法律分析:其實大部分國企董事長是沒有股份的,有些企業董事長有股份壹般是通過股權激勵或者管理層回購獲得的,這取決於公司的股權結構。

法律依據:國資委發布的《關於規範國有企業員工持股和投資的意見》第二條規範了國有企業改制中的員工持股行為:

(1)積極推進各類企業的股份制改革。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鼓勵職工自願投資入股,制定改制方案,要從企業實際出發,綜合考慮職工安置、機制轉換、資本引進等因素。大中型國有企業實行主輔分離改制,鼓勵輔助企業職工在改制企業中持有股權,但不允許國有企業主業職工在輔助企業中持有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重點是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選擇最佳投資者,員工持股不宜處於控股地位。在國有大型科研、設計和高新技術企業改制中,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發展有突出貢獻或對企業長遠發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幹,經批準可探索多種方式獲得企業股權,符合條件者還可獲得企業利潤獎勵,在企業改制時轉為股權;但其子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的重組應當符合集團公司重組上市的要求。(二)嚴格控制員工持股企業範圍。員工持股原則僅限於持有企業的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的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職工可以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必要時還可以持有上壹級改制企業的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集團公司出資的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其他企業的股權。科研、設計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人員因特殊情況確需持有子企業股權的,必須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作為子企業國有股東代表。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份的國有企業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應在本意見下發後1年內轉讓股份或辭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職前,不得對其參股企業增加投資。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份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必須在晉升後6個月內轉讓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依法規範員工持股形式。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股份公司引入員工持股,也可以探索其他規範的員工持股形式。從業人員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守信、自擔風險的原則,依法享有出資人的權益。國有企業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員工的投資活動。(四)明確職工股份轉讓的要求。企業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批準企業改制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明確職工持股的管理和流通,並在改制企業章程中作出規定。(五)規範入股資金來源。國有企業不得為職工投資持股提供貸款或預付款,不得提供擔保、抵押、質押、貼現等。以國有產權或資產為標的的職工融資;不得要求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為職工投資提供貸款或幫助融資。要規範歷史上利用工效掛鉤、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幹結余,以全體職工名義形成集體股權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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