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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房地產處置辦法

法律分析:根據資產處置的媒介形式和產權變動情況,國有資產的處置方式壹般有資產委托、資產轉讓、企業兼並、資產拍賣、資產租賃和破產企業清算清算等。

為了促進國有資產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動,維護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適應商品經濟規律的要求,國有資產的處置必須遵循壹定的原則:

1,依法處置原則。國有資產處置是國家的壹項經濟權力,必須依照國家法律行使。

2.等價補償原則。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國有資產處置的實物運動和價值運動是壹致的。為了維護國家權益,處置國有資產必須等價有償。

3.經濟效益原則。國有資產處置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五十壹條本法所稱國有資產轉讓,是指將國家對企業投資形成的權益依法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使國家在企業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四條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非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相關信息,招攬受讓方;招標有兩個以上受讓方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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