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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國企改制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分多個分公司嗎?

當然,妳可以把壹個企業的資產分成幾塊,把企業分離出來,成立壹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程序

(壹)公司分立意向的決定

公司的分立顯然是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由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分立、解散方案由董事會擬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作出,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二)制定公司分立協議

無論是新設立的分立還是存續的分立,在分立之初都必須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協議。新成立的離職協議通常稱為離職計劃,存續的離職協議通常稱為離職合同。這是因為新設立的分立是由原公司進行的,存續分立會導致原公司與衍生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但實際上,在新設分立的情況下,所有新設公司之間仍會就分立達成合同,所以統稱為分立協議並沒有錯。

(三)公司分立的信息披露

債權人保護程序對於公司分立制度尤為重要,否則,股東的收益將建立在對公司債權人的掠奪之上,這顯然有悖於法律公平正義的抽象價值。公司分立信息披露的目的是通過保護中小股東和債權人對公司分立的知情權來保護他們的利益。信息披露可以分為事前披露和事後披露。預披露涵蓋的範圍很廣。除了制定和解協議並送交公司股東或在股東大會召開前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外,還應編制和準備諸如所謂的分立報告書或分配新股的理由、償債能力表、分立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主要財產目錄等財務報表,為股東決定是否承認公司分立和債權人決定是否反對提供依據。事後公示是指公司在完成公司分立後,還應當就公司分立的過程、分立基準日、資產負債總額、繼任公司或者新設公司的權利義務等內容作出書面報告,並置於公司,供股東、債權人等相關利益人閱讀,作為判斷是否提起公司分立無效訴訟的資料。

(四)公司分立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序。

應當將債權人的利益放在公司分立的重要位置,因為不規範的公司分立首先會減少債權人最初所依賴的責任財產的數量或者改變其性質,但同時也應當避免在分立過程中讓債權人過多幹預,導致分立程序過於復雜,嚴重背離公司分立制度的效率取向。

(五)行使利害關系人表決權的制度股東大會表決公司分立決議時,實行限制利害關系人行使表決權的制度。限制利害關系人表決權行使的制度,又稱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是指當股東對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有特殊利害關系時,股東及其代理人都不能對其所持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

(六)股東異議估值權和股權購買權股東異議估值權和股權購買權的設立有兩大目的:壹是有助於異議股東將其股份換取合理的價格,離開公司。畢竟,法律不能強迫持反對意見的股東留在結構和權利已經改變的公司中;第二,作為制衡董事會或大股東的工具,防止其濫用權利,任意改變公司結構。股東作為重要的維權工具,應該始終享有與股東不同意見的權利和購買股份的權利。我國公司法在構建股份購買權和股東估價異議權時,應當采用概括列舉的方法,完整規定股東可以行使相關權利的情形,當然包括公司的分立。無論公司分立的具體情形如何,只要不屬於單純分立中的個別情形,就應當賦予異議股東股份購買權。

新設立的分立通常采用股本分立,即將公司拆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公司,解散原公司。股份資本的劃分可以分為兩種典型的方式。第壹種屬於企業與股東分離。被分立企業的全體股東已按原持股比例同時均衡取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股份,被分立企業的原股份已依法註銷,被分立企業已按《公司法》的規定解散。第二類屬於企業與股東分離。同理,被分立企業的不同股東取得不同被分立企業的股份的,應當依據《公司法》解散被分立企業,並依法註銷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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