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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股東大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會議基本信息:會議時間、地點和性質(常規和臨時)。2.會議通知和出席會議的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和方式;出席會議股東情況及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通知全體股東15。3.主持會議:第壹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壹般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會議(應附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的委任書)。4.會議決議: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大會的具體表決結果,同意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意見或棄權的股東的情況。5.簽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自然人股東)蓋章或簽名;法律效力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在程序和內容上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可能影響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效力。主要原因如下:1。臨時股東會議的召集程序。公司股東大會由董事長通知。根據公司法律法規,股東大會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他沒有召集股東大會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無權在沒有召開董事會會議討論並做出決定的情況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此外,需要註意的是,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出席並表決,不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大會決議的權利。2.會議通知時間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股東大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和決議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瑕疵的,股東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特別需要註意的是,股東請求撤銷股東大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是有期限的。為了促使利害關系人盡快行使權利,使法律關系恢復穩定狀態,公司法特別限制了股東行使撤銷權的期限。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期限為60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計算。此期間是壹個預定期間,不能中斷或延長。因此,股東必須註意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有時候操作起來會有壹些困難。如果不通知部分股東召開股東大會,他們可能不知道決議的召開和通過。如果是董事會決議,股東不知情的可能性更大。但《公司法》並未對上述情形作出特別規定(如規定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之日起計算),而是硬性規定“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確實可能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損害股東利益。在法律進壹步完善之前,請股東多加關註。如果公司各方利益嚴重分化,只有時刻主動去了解公司,盡量避免這種情況。此外,作為股東,不需要請求法院撤銷任何程序違法(或內容和程序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如果有些決議經過權衡後認為對自己的利益沒有損害,就沒必要提出來,以免讓股東之間的關系僵了。在不起訴的情況下,60日後不影響可撤銷決議的效力。至於內容違法的決議,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即使沒有人提起訴訟,也不能轉化為有效的決議。對內容是否違法有爭議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該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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