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兼並前,參與兼並的國有企業應按規定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涉及財務事項的,應當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2、並購報告批準後,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或直接談判,尋找潛在合作夥伴,商談並購相關事宜。3、經批準被兼並的國有企業,應對其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對資產損失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4、被兼並國有企業應在產權清查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對其財產進行評估,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確認。5、被兼並國有企業應在評估確認凈資產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國有企業職工、資產和債權債務等因素,合理核定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底價。6.被兼並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交易價格,由主管財政機關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7.兼並後,被兼並國有企業與被兼並國有企業的所有者代表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價款的支付人和支付日期。8.辦理清算和產權轉移的法律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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