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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集團重組業務要小心這些坑。

為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配置效率提高,布局結構優化,轉型升級加快,企業兼並重組、資源整合等經濟問題明顯增多。在這個過程中,這些環節需要引起大家的註意。

第壹個環節:了解如何處理財務賬目。

當我們想到將壹項資產放出去時,我們通常認為我們會獲得利益,但如果產權(股權、資產等。)企業集團內部的置換業務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我們可能無法確認“利益”。

壹、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概念

1.資產交換業務(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未來將給企業帶來不確定或不確定的經濟利益;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壹般不涉及或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通常以溢價占資產交換總額的比例是否低於25%為標準。溢價低於25%的,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第二,情況不適用

1.與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的非貨幣性資產的非互惠轉移

2.通過企業合並、債務重組和發行股票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

三。測量和確認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和計量交換資產和被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交換資產成本的基礎。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可靠,則應根據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交換資產的成本。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存在溢價的情況下。

第四,商業本質的判斷

1.具有商業實質的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是交換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的重要條件之壹。只有當交換資產與被交換資產或其限制的預期未來現金流量差異較大時,才能表明交易明顯改變了企業的經濟狀況,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2.無商業實質的判斷:關註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此時,交換資產的成本以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無論是否支付價款,均不確認損益。

目前在實踐中,集團公司內部股權置換業務通常被判定為沒有商業實質。

動詞 (verb的縮寫)無商業實質的會計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沒有商業實質,應以交換資產的價值為基礎確定交換資產的成本。例如:

東方之星集團公司旗下的兩家控股公司A、B將對下屬公司的股權進行互換,達到行業整合的效果。A公司持有A公司60%的長期股權份額,賬面價值654.38+20萬元,評估值200萬元。B公司持有其長期股權45%,但處於控股地位,賬面價值90萬元,評估價654.38+0.5萬元。兩項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經雙方協商,乙方支付保費20萬元。

由於A公司和B公司都是東方之星集團的子公司,並且是關聯方,因此該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雙方均以賬面價值作為計量和確認的基礎,無論是否支付保費,均不確認損益。

從上述會計處理結果可以看出,只記錄了長期股權投資的主體發生了變化,現金在不同企業之間流動,沒有產生任何收益。

妳可能會問,既然會計處理是以賬面價值為基礎的,那我可以免去評估嗎?節省審計和評估的成本,我只能說壹般情況下,評估環節可以不省。

第二個環節: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壹、資產評估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壹系列文件,國有企業進行改制、重組、分立、合並、產權變動、資產轉讓和處置、增資等,基本都需要進行資產評估。,而且很少有不需要資產評估的情況。我梳理了壹下文件系統,發現只有四種情況,其中三種是無償劃轉的產權轉讓,壹種是合格非公開協議的產權轉讓:

(壹)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企業整體或部分資產無償轉讓;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企業(機構)之間或者其下屬企業(機構)之間的合並、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三)國有獨資企業之間或者國有獨資企業與國有獨資企業或者國有獨資企業之間,經雙方全體股東壹致同意,可以無償轉讓其股份。

(四)同壹國家出資企業與其各級控股企業或者其實際控制的企業之間因內部重組整合發生產權轉讓的,國家出資企業經審議決定,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以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在下列情況下,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後,可根據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壹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確定轉讓價格,且不得低於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

二、資產交易的方式

現在,妳可能會說,嗯,就像妳說的,賬目很好,我還支付了審計和評估費用。現在我們兩個單位簽個協議,總可以吧?

很高興告訴妳這個問題,雖然從國資管理部門的角度來說,國有產權交易是按照“能進場就進場;應該入市,必須入市”的原則,但上述四種情況,妳都可以不入市交易。國有企業集團因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集團公司審議決定,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不進入市場。

但是,還是想請各位領導特別註意。2016年6月24日,SASAC、財政部聯合發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SASAC令第32號),明確了以下經濟行為需要進行市場交易:

其中,企業的增資和資產轉讓需要進場,這是新的管理要求。如果單位涉及這些方面的業務,就要認真學習國資委32號令的相關規定。

知道了會計處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政策,還有壹個很重要的環節需要我們註意,就是稅收成本到底有多大?

第三個環節:稅收管理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在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企業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變化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的變更、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並、分立等,都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應稅行為。

妳可能會說會計處理是按賬面價值,不允許用評估值。自然就沒有收入了。所得稅怎麽會涉及?妳可能會說,我符合無償劃轉的條件,資產無償劃轉,怎麽會有所得稅?我只能說,這些有的是財務核算的要求,有的是國有資產制度管理的規定。從稅務機關管理的角度看,如果企業所得稅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有權參考市場價格核定交易價格,要求企業納稅。那麽我們該怎麽辦呢?

第壹,了解相關政策制度。

企業兼並重組是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途徑。也是培育和發展大企業大集團,提高產業集中度,增強產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為促進企業兼並重組,2009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壹系列通知和管理辦法:

第二,了解特殊稅收待遇。

當企業重組滿足壹定條件時,可以適用特殊稅收待遇。好處是可以以原計稅基礎作為交易對象,避免了評估增值產生的交易收入,所以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第三,記住特殊稅收待遇的幾個關鍵指標。

1,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總股權的50%;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得低於受讓企業總資產的50%。

2.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交易支付總額的85%。(即股權支付為主,現金溢價不能超過15%)。

3.企業重組時已取得股權支付的原大股東,在重組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4.企業在重組過程中分步進行資產和股權交易,且交易在連續65,438+02個月內完成的,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作為企業重組交易處理。

如果我們的重組業務不符合特殊稅務處理的要求,那麽集團企業之間就要對各類資產進行征稅。

以上是我認為我們在對壹個重組業務進行初步判斷時需要註意的環節。但實際上每個環節都有非常復雜的來自不同監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如果我們想做好這項業務,我們需要進行認真細致的討論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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