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 *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條例(試行)》第十三條國有企業應當將黨建要求寫入章程,明確黨組織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基本保障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的研究討論是董事會和經理層作出重大決策的前置程序,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律地位。
第十四條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黨委(黨組)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符合條件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層、黨組成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委(黨組)。
黨委(黨組)書記、主席壹般由壹人擔任,總經理黨組成員為副書記。上級企業領導因工作需要兼任董事長的,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黨委書記可以是黨員、總經理,也可以另行配備。
對於沒有董事會,只有執行董事的獨立法人企業,黨委書記和執行董事壹般由壹人擔任。總經理完全由黨員擔任,壹般由黨委副書記擔任。
分公司等非獨立法人企業的黨委書記、總經理是否單獨設置,應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壹般黨委書記是副總經理,總經理黨組成員是黨委副書記。
中央企業黨委(黨組)配備專職副書記,壹般在董事會任職,不在經理層,負責黨建工作。中央企業所屬大型企業(單位)和職工、黨員數量較多的國有企業地方黨委,可以配備專職副書記。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班子中的內設紀律檢查機構負責人壹般不兼任其他職務,確需兼任的,應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國有企業黨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執行黨組織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