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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管道燃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管道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管道燃氣用戶和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管道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海南省燃氣管理條例》、《海口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維修、改造和搶修,以及管道燃氣器具的經營、使用、安全管理和安裝。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管道燃氣,是指通過管道輸送和配送的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氣態)和仿天然氣。第四條管道燃氣的發展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統壹規劃、統壹建設、統壹管理。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使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管道燃氣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六條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城建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燃氣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城市規劃、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管道燃氣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管道燃氣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八條管道燃氣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管道燃氣專項規劃,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第九條管道燃氣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通過政府投資、企業投資、集資、發行股票和債券、國內外貸款等形式籌集。第十條城市開發和舊城改造,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管道燃氣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管道燃氣設施的位置。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用途。

新建或擴建市政道路時,應預埋穿越街道的燃氣管道,避免重復開挖。第十壹條新建、改建的各類建築物,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規劃和城建管理部門應當在項目報建和竣工驗收階段進行審查。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準的管道燃氣工程的施工和安裝。第十三條在具備管道燃氣供應條件的地區仍使用煤炭、重油、柴油等非清潔燃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限期改用管道燃氣或者其他清潔燃料。第十四條高層建築使用可燃氣體作為燃料時,應當通過管道供氣。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氣時,應設置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室,安裝集中管道供氣裝置,並符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第十五條管道燃氣工程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手續,接受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的安全質量監督;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查後方可施工;

(三)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

(四)工程所用的設備和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第十六條承擔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並向市城建主管部門備案。

嚴禁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第十七條管道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八條從事管道燃氣經營的企業,應當通過資質審查,取得《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從事管道燃氣經營。第十九條管道燃氣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崗位安全技術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第二十條管道燃氣企業不得拒絕向供氣區域內符合供氣使用條件的用戶供氣。第二十壹條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建立管道燃氣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二條管道燃氣企業應當保證管道燃氣的質量、壓力和流量符合國家標準。第二十三條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實行社會服務承諾制度。第二十四條管道燃氣實行政府定價。政府定價應當根據管道燃氣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確定並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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