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10月20日,遼寧證監局開出了壹系列10的罰單,都是針對網通證券之前的高管。網通證券原董事長、總經理15年禁止進入行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網通證券其他幾位副總裁及相關部門業務負責人也被禁止從業5年、10年或15年。
經查,網信證券因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要求,被證監局責令改正,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已危及公司穩健經營。未配備足夠和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未能及時報告違規行為,導致重大風險。債券交易業務存在重大合規風險,部門管理混亂,未建立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債券交易員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未核實真實交易對手身份,簽訂“抽屜協議”規避監管要求,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危及安全穩定。
據了解,在2018之前,網通證券因部分業務巨虧,嚴重資不抵債,面臨破產。2065438+2009年5月網通證券被遼寧證監局接管。2021年7月,網通證券走上破產重整之路。2022年3月,指南針投資15億元重組網通證券,收購100%股權。5438年6月+2023年10月,網信證券更名為邁高證券。
當時董事長、總經理被行業禁入15年。
處罰書顯示,經查,網通證券存在以下問題:
壹是公司董事會未對公司債券交易業務、財務會計、資產管理等業務的合規管理制度進行實質性審查,未定期評估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壹項、第六項的規定,劉平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二是因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被證監會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已危及公司穩健經營。上述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劉平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證監會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款第六項、《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決定劉平為不適當人選,自決定之日起65,438+0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分支機構負責人。
當時的麥格理證券總經理也受到了處罰。
處罰書顯示,經查,網通證券存在以下問題:
壹是公司債券交易業務、財務會計、資產管理等業務未建立有效的合規組織架構,未配備足夠、合適的合規管理人員,未及時報告違規情況,造成重大風險。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壹項、第二項,王_作為公司時任總經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二是公司因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達標被責令改正,且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已危及公司穩健經營。上述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款的規定,王_作為公司時任總經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證監會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款第六項、《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決定王_為不適當人選,自決定之日起65,438+0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分支機構負責人。
財務會計合規管理不到位。
處罰書顯示,經查,網通證券存在以下問題:公司開展的買斷式回購業務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06]3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06]網通證券在買斷式回購交易中賣出債券時停止確認其賣出和回購的金融資產, 且未對其回購義務確認相應金融負債,年末未計提利息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反映出公司財務會計工作合規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合規管理程序不完善。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張佳俊作為當時主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證監會表示,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決定張佳俊為不適當人選,自決定之日起65,438+0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責。
同時,艾中華作為當時的公司計劃財務部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艾中華為不適當人選,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責。
未及時報告違法違規行為
經查,張在擔任網信證券合規總監期間,對公司債券交易業務、財務會計、資產管理等業務的合規審查、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未督促公司及時向證監會報告。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張作為當時公司的合規總監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證監會表示,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張被決定為不適當人選,自決定之日起65,438+0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責。
簽訂“抽屜協議”規避監管要求
網信證券債券交易業務存在重大合規風險,部門管理混亂,未建立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債券交易員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未核實真實交易對手身份,簽訂“抽屜協議”規避監管要求,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危及安全穩定。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賈翔安作為當時公司主管債券交易業務的副總經理負有直接責任。
證監會表示,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賈相安被決定為不適當人選,自決定之日起65,438+0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責。
債券交易存在重大合規風險控制風險。
網信證券債券交易業務存在重大合規風險和風險控制風險,債券交易合規制度不健全。通過“抽屜協議”進行債券交易,方便他人參與債券交易,規避內部控制和監管。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徐軍作為當時固定收益部的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
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證監會決定徐軍為不適當人選,自決定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交易營業部負責人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責。
同時,段威作為固定收益部第二業務部門負責人負責此事,陸宇紅作為固定收益部第三業務部門負責人負責此事。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認定段威、陸宇紅為不適當人選,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交易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投資標的真實性驗證不足
經查,網信證券存在以下問題:壹是對投資標的真實性核查不足,盡職調查缺失;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時。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第壹款、第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時任資產管理部負責人的李亞萍負有責任。
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認定李亞萍為不適當人選,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連續六年虛假財務報告
去年7月,官網——證監會掛出對網通證券及時任命總經理及5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2012至2017年向證監會報送的年度報告中多個科目金額不實,證監會對網通證券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此外,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合規總監、分管債券交易業務的副總經理均被警告,並分別被罰款3萬元、2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2至2017,網信證券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對其買斷式回購業務進行核算。
網信證券在買斷式回購交易中賣出債券時,停止確認其賣出回購的金融資產,對其回購義務不確認相應的金融負債,年末也不計提利息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在此情況下,網信證券2012至2017年向證監會報送的財務報表中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財務費用、投資收益、利潤總額等科目的金額存在虛假,且虛假金額繼續擴大。2017年,網通證券虛增利潤總額已達365438+2500萬元。
對於這壹違法事實,有網通證券2012至2017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公司相關內部制度、相關債券交易明細、相關債券業務結算數據、相關債券估值數據、相關債券回購交易主協議、相關情況說明、相關合同、相關銀行賬戶信息、銀行流水、相關人員查詢筆錄等證據,足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