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擴展數據法規定的分配方法如下:
1.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以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合夥企業年度或者壹定時期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方式決定。協商不成,按出資份額分割。
實質上,股利分配方式與收益分配是壹致的,但收益分配方案需要由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擬定,包括基準日和分配對象、時間、金額、比例和方式等。在我看來,股利分配的可操作性強於壹般收益的分配。壹般來說,要考慮合夥人持有股份的多少,但同時也要考慮股東或合夥人實際繳納的金額。雖然不是決定性因素,但可以作為考慮因素之壹。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