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成立的基礎
任何壹種法律認可的企業組織都有自己的特點,這些特點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法律賦予的。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首先體現在其設立的法律基礎上。
(1)
合夥企業。其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年修訂,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7年修訂)。
(2)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
二、企業設立的條件
(壹)投資者人數要求
1,合夥。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但不超過五十個合夥人設立。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3.股份有限。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且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必須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二)對出資方式的要求
1,合夥。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以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能以勞務出資。
2.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外,首次設立時,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
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相比,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出資方式上更加靈活,突出表現為普通合夥人可以出資提供勞務。
(三)註冊資本要求
1,合夥。《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不要求註冊資本。
2.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其中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萬元。
3.股份有限。《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第三,企業行為的基礎
(1)合夥企業。行為主要受合夥企業法和合夥協議的約束。
(2)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行為主要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約束。
第四,企業權威
(1)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沒有規定合夥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夥企業的事務原則上由合夥人(合夥人會議)共同決定。
(2)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分別是股東會和股東大會。
動詞 (verb的縮寫)企業決策機構
(1)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2)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是其決策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決策機構是其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
不及物動詞投資者權利的轉讓
(壹)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權利轉讓
1.合夥人財產份額的入夥、退夥和對外轉讓,原則上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2.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可以繼承,有限合夥人資格壹般可以繼承,普通合夥人資格不能繼承;
3.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對合夥人的入夥、退夥、財產份額繼承、對外轉讓等作出更嚴格的規定。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利的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2.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股東資格和股權原則上都可以繼承;
4.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更嚴格的規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利的轉讓
1.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2.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額不得超過25%;
4.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原則上沒有限制。
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合夥企業基於對“人合”的重視,對合夥人的權利轉讓有更嚴格的要求。
七、企業的對外投資資格
(1)合夥企業。可以投資其他經濟組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合夥企業等。),而且原則上沒有限制。
(2)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投資其他經濟組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合夥企業等。),而且原則上沒有限制。
2009年6月20日之前,165438+由於政策限制,合夥企業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存在壹些障礙。隨著2009年6月5438+2月21修訂後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的實施,這壹障礙不復存在。
八、企業納稅要求
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納稅上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所得稅上。
(1)
合夥企業。企業的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合夥人對個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2)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企業的收入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個人從公司獲得的利潤分配,股東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就所得稅繳納而言,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不存在雙重稅負。
九、企業利潤分配模式
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合夥企業更能體現其“人合”的特點,在利潤分配上更具靈活性。
(1)
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原則上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擔。
(2)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原則上應按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但全體股東同意不按出資比例分紅的除外。
(3)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原則上按持股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規定不得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X.公司債務責任承諾
由於合夥企業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律對其債務責任的要求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明顯不同。
(1)
合夥企業。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內部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2.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2)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自己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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