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壹條* * *甲、乙、丙三方同意由雙方組建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為本項目的主要投資方。各方出資額:甲方占出資總額的_ _ _ _ _ _ _%;乙方占投資總額的_ _ _ _ _ _%。丙方占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 *按照投資者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與投資者分享* * *的利潤和虧損。* * *投資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同壹投資承擔責任,投資者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 *由同壹投資者出資的股份及其養殖產品* * *由同壹投資者按出資比例擁有。* * *同壹投資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後,每個* * *同壹投資者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業務執行
1,* * *投資人委托甲方代表所有* * *,與投資人壹起執行* * *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和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3)收取共同投資產生的成果,並按照本協議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2.其他投資者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者報告聯合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 * *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 * *共同投資人所有,產生的損失或民事責任由* * *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履行事務時因疏忽或不遵守本協議給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5.* * *同壹投資人可以反對甲方執行* * *同壹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交易的執行。如有爭議,由全體投資者決定。
6.下列共同投資事項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者同意:
(1)轉讓* * *投資於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質押;
(3)變更交易執行人。
第四條投資轉讓
1.當* * *投資者將其在* * *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轉讓給* * *共同投資者以外的人時,須經* * *共同投資者全體同意;
2.當* * *與投資人轉讓對* * *的全部或部分投資時,應通知其他* * *與投資人;
3.同壹* * *投資者依法轉讓出資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 * *投資者有優先受讓權。
第五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 * *投資者不得擅自轉讓或處置* * *投資的股份;
2.* * *自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同壹投資者不得轉讓其股份和出資;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何* * *共同投資者不得從* * *共同投資中抽回其出資;
4.不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因設立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照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願向其他投資者提供其全部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給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投資者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 * *與投資方協商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所有投資者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協議壹式份,投資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字)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乙方(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丙方(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壹)參與普通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決定;
(二)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取得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
(六)當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責任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當執行合夥人遲遲不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以自己的名義為企業利益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企業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