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股東向境外轉讓股權,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必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並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股權轉讓手續備案。外資企業的合營者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也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如果被撤資股東未經外資審批部門批準,直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合資公司進行清算,然後根據清算結果制作清算報告,即使合資公司所有投資人在清算報告上蓋章確認因被撤資股東而產生的投資和經營利潤,基於清算結果的債權債務最終也難以得到法院確認。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合營壹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經審批機關批準。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未經合營企業原審批機關批準,以清算形式直接回收合營企業的投資和收益,實際上是逃避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基於清算的清算結果無效,基於清算結果的債權債務也將無效。
減少註冊資本,註銷股份。用這種方式抽回資本主要是根據公司章程進行的。壹般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代表壹定表決權的股東表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還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方可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如果撤資股東未能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撤資,也會遭遇撤資無效、抽逃資金的遭遇。通過減少註冊資本註銷股份。
註意幾個問題:
如何核實公司資產,是否要求評估,因為公司自己的報表真實性壹般不高;
有的合資企業如果壹方退出,必然涉及合資公司變更為壹人公司,需要辦理相應的手續;
辦理時間上的程序問題,公司是否還有足夠的資金返還給被撤資的股東,註意避免先撤資後公司沒錢支付的情況,這樣兩頭都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