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集團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法中沒有“集團”這個詞。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壹些公司將經營戰略多元化,在許多領域設立了相應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就會因為這種“血緣關系”而形成壹個企業集團,和軍隊中的集團軍頗為相似。這些就是我們常說的集團公司的由來。
2.“集團”是“集團公司”的通稱,如“XX集團”,其全稱必須是“XX集團有限公司”或“XX集團有限公司”。所謂“集團公司”,是指在國內投資多個子公司的企業。當然,通常大家也把母公司及其有控股關系的子公司稱為“XX集團”企業。集團不壹定是企業,也就是說可以是事業單位。比如有些省市的廣電集團英文名只寫group,沒有Co,如果是嚴格意義上的公司,公司法規定必須標註公司二字。例如:福建廣電集團。當然也有企業廣電集團,比如上海廣電。
3.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初步建立,上述規定已經不能涵蓋所有的企業集團,因為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非公有制企業集團。1991《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於選擇壹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的通知》(國發' 1991' 71)指出:“企業集團是客觀上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這個時候就不再強調公有制了。但這個文件的精神主要是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組建企業集團。65438+1992年5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聯合發布《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