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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和b股有什麽區別?

答:a股和b股的區別在於:交易幣種不同,交易所不同,投資者不同,交易傭金不同,分紅計算方式不同。

擴展知識:

壹、a股和b股的概念

a股,即人民幣普通股,是由在中國境內註冊、在中國境內上市的公司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港澳臺居民可於4月13日起開立a股賬戶)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

英文字母A沒有實際意義,只是用來區分普通人民幣股票和特種人民幣股票。

a股不是實物股。電子化記錄,無紙化,實行“T+1”的交割制度,漲跌幅限制(10%)。參與的投資者為中國大陸機構或個人。中國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a股、b股、h股、N股和S股。

b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特種股票。是以人民幣計價,以外幣認購和交易,在中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資股票。b股公司在中國註冊上市。

二、a股和b股的區別

1,不同類別:a股為上市公司發行的人民幣實繳股;b股是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以外幣支付。

2.a股交易市場為上交所和深交所;以美元交易的b股只有上交所,以港元交易的b股只有深交所。

3.a股是國內個人和企業都可以投資和交易的股票;b股可以是持有外匯現鈔或現金的境內個人或機構,境外個人和機構,也可以是持有境外外匯的境內個人和機構。

4.a股交易費用壹般收取0.2%-0.3%不等的交易傭金,而b股會支付約1%的交易傭金;

5.股息有不同的計算方法。壹般a股股票分紅,用人民幣支付。而b股壹般是按照國際會計準則計算公司的利潤水平,按照壹定的匯率兌換成外匯支付給股東。

三。a股上市條件

(1)資格要求

1.發行人應為依法設立並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發行人應持續經營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

4.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發行人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三年內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6.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2)獨立要求

1.發行人應具備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對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2.發行人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體系;非生產性企業應有與經營相關的業務系統和相關資產。

3.發行人的人員獨立性: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領取薪酬;發行人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兼職。

4.發行人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能夠獨立進行財務決策,具有規範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分支機構、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5.發行人的機構獨立性: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機構混亂的情況。

6.發行人的業務獨立性:發行人的業務應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同業競爭或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

7.發行人不存在其他嚴重的獨立性缺陷。

(3)標準化操作

1.發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相關的法律法規,知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仍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當前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或者當前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案件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無明確結論。

4.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並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5.發行人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查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違規擔保的情況。

6.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資金不得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清償債務、提前支付或其他方式占用。

(4)財務指標

1.當前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累計超過3000萬元。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

2.當前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當前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人民幣。

3.發行前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4.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養殖權、采礦權等。)占凈資產不超過20%。

5.本期期末無未彌補虧損。

四。b股上市條件

1.募集設立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條件:

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設立的規定;符合國家利用外資的規定;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得低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發起人投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6,543.8+0.5億元;擬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發行股份比例達到65,438+05%以上;重組設立公司的原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重組設立公司的原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2.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發行b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設立的規定;符合國家利用外資的規定;公司此前發行的股票已足額募集,所獲資金用途與發行時確定的用途壹致,資金使用效率良好;公司凈資產總額不低於人民幣6,543.8+0.5億元;公司自前次發行股票至本次申請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公司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由原企業重組或國有企業作為主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連續計算。

3.境內上市外資股份公司增資發行b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在人員、資產、財務等方面與對其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相分離,確保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和資產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3)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集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

4)本次IPO募集資金的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5)本次首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所需資金金額。

6)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的情況,或者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7)公司有重大購買、出售資產事項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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