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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的決定(2016)

壹、第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各廳、辦、工委主任,駐大興安嶺地區各工委主任、副主任。"

刪除第五條第二款。2.第七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農墾、林區、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任免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3.第八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省人民檢察院大興安嶺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農墾、林區、鐵路運輸分院、基層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省轄市和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4.第十四條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人事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5.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大興安嶺、農墾、林區、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法官,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大興安嶺、農墾、林區、鐵路運輸分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檢察長、副檢察長, 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基層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以上職務的任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人事委員會授權提請審議,審議結果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由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6.第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任命時,我應當到會發言,回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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