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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答關於BT項目資金的問題。

BT項目是壹個建設和移交項目,俗稱交鑰匙工程。壹般項目的使用者根據需要進行規劃設計,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施工單位。有經濟技術實力的建設單位還需要考察招標人是否有能力回購項目。

實施BT項目時,可以成立具有獨立民事責任的公司承擔BT項目,也可以只在招標單位內部成立項目部承擔BT項目,不單獨成立公司。

1.是否規定BT項目的資本金必須全部變更為註冊資本?比如,按照規定,項目資本金應為1億,但項目公司初始註冊資本為1億。股東每投入剩余的9000萬資本是否要進行工商變更?還是可以在全部出資後壹次性變更?還是不能改?有沒有相關的政策依據?

答:這個問題是招標文件規定的,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辦理。國家沒有額外的硬性規定。

2.若應付出資全部為註冊資本,項目結束時應通過減資或破產清算的方式將資本返還給股東。但作為BT項目,項目公司作為回購主體,不能在項目完成後立即進行清算。這時候如果妳想把資金還給股東,可以直接轉到股東賬戶。這有政策依據嗎?

答:如果BT項目結束,公司終止運營,將立即進入清算程序,成立以股東為主的清算組,處理後續事宜。如果破產,法院會成立清算組處理後續事宜。資本何時返還給股東,要看公司章程和債務清償後當時的財務狀況。剩余資產為貨幣資金的,可以轉入股東賬戶。如果是實物和非貨幣金融資產,可以轉讓,交給股東。

3.如果項目公司實施的A項目(總投資30億)完成回購,實施B項目(總投資6543.8億+0億),股東想把投入A項目的項目資本金全部拿回來,再投入B項目。這個項目怎麽操作?政策依據是什麽?

答:如果項目公司在實施了項目A之後才開始實施項目B,是無法把項目A的資金全部拿回來的。運作方式可以是股利分配,將利潤支付給股東;或者可以通過公告減少註冊資本,取得工商機關許可後將資本返還給股東。

解決上述問題的政策依據主要是合同法和公司法。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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