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規取消了主板股票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實施細則在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壹是完善了上市委員會審核的事項。根據新的退市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及慣例,刪除了主板股票的暫停和恢復上市,增加了主板股票的重新上市,刪除了公司債券和公司債券的首次、暫停、終止和恢復上市以及基金的首次和終止上市。二是明確實際參與審核的委員人數,規定委員回避和遞補機制。三是明確股票上市審核過程中發生相關舉報、投訴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對相關審核事項產生影響的,上交所可以酌情中止審核,待相關情形消除或者確認後恢復審核。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上交所作出相關決定的期限。四是修改規則名稱,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審核細則》修改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終止上市審核細則》。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按照“對存量公司和增量公司區別對待、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細則實施前被暫停上市的公司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仍適用修訂前細則規定的相關審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