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壹般指國有企業,是指國家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控制權,政府的意誌和利益決定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壹種生產經營的組織形式,兼具商業性和公益性的特點。它們的商業性體現在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公益性體現在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經濟調控的目標,發揮協調國民經濟各方面發展的作用。
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本級企業及其在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監管下逐級投資形成的企業。
國有企業是國有資產,包括全資和控股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由地方政府全資擁有或控股,由地方SASAC管理。國企中的巨型企業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和控制,被稱為“央企”。
國企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簡稱,央企是中央直屬企業的簡稱。根據中國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權限,中國的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央企壹定是國企,但不壹定是國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破產申請,應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