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已成為現階段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點之壹。似乎無論是理論界還是政府有關部門都把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征理解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其中,將產權明確放在四大基本特征之前,足以顯示其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的突出地位。也進壹步驗證了R.H .科斯的那句話:“資產權利的分割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
財產權,又稱“財產所有權”;另壹組比較抽象的觀點是從上層建築出發,以法律的形式反映財產的歸屬關系。人們對產權的理解並不壹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傾向於英國學者P·阿貝爾在他的《勞資夥伴關系:第三種政治經濟形式》中的觀點:“我所說的財產權是指:所有權,即排除他人對財產的控制。使用權,即對財產的享有和使用權,它不同於經營權和收益權。管理權,即決定如何使用財產和由誰使用財產的權利。分享剩余收益或承擔義務的權利,即分享因使用或管理財產而產生的收益和成本的權利。"
所以我贊同P. Abel的觀點是因為這種對產權的理解符合“產權的可分性”理論,更容易引導產權經濟學的基本觀點:“產權制度是影響經濟和經濟增長的關鍵因素。”
基於上述對產權的理解,明晰產權意味著幾層意思:壹是要明確企業(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股份制企業)的資產所有權,即誰有權對企業的資產進行主張和索取;其次要落實資產管理的代理權責,即由誰來管理,如何管理企業;再次,要明確企業剩余收益(盈余)分享權,即誰能分享企業的盈余;最後,構建新的有效的產權制度。
即使在計劃經濟時期,也不能說國有企業的產權關系處於混亂狀態,因為國有企業資產的歸屬在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中是明確的。但也要看到,僅僅是“國有企業的資產歸國家所有”這壹句話,並不意味著可以明確說明企業資產的債權關系,也無助於落實國有企業作為企業法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比如對債權人的義務。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國有企業和其他具有相同性質和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壹樣,必須以企業法人的名義,而不是以企業所有者的名義,在市場上從各種渠道籌集資金。因此,必須理順企業資產的產權關系,解釋清楚,不是從企業的所有權性質出發,而是從企業資產的不同提供者及其權益出發。因此,想辦法把企業資產的產權關系解釋清楚是非常重要的。
到目前為止,最能解釋清楚企業資產產權關系的是會計。會計之所以能夠清晰地解釋企業資產的產權關系,取決於明確會計主體、確定會計要素以及獨特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方法。
壹般來說,會計主體是指需要會計服務的特定單位。其實會計科目的意義還不僅僅如此。界定會計主體實際上相當於界定企業法人的權益範圍。壹方面,會計主體定義了某壹主體(如企業)所能控制或擁有的各類資產及其承諾和義務;另壹方面,要求將主體法人資產的財務收支與其他主體的財務收支明確區分開來,將主體法人資產和財務收支與主體所有者的財務收支明確區分開來。顯然,沒有會計主體的概念,就無法界定市場環境中每個企業的法人資產;企業法人還本付息、保證資本保值增值等義務無法落實;各種債權和債權——企業資產權益無法在明確界定的前提下得到保護;企業本身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無法正確衡量。
既然會計在理順企業產權關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那麽會計本身就應該有壹套理論和方法來指導實踐,確認、計量和報告權益。可見,在有著五個多世紀歷史的復式記賬法中,對權益尤其是所有者權益的確認和計量有著不同的教訓,從而形成了不同的理論。本文將圍繞這壹方面展開。會計權益理論
從權益理論的角度來看,所有者權益有多種表現形式。而人們最關心的所有者權益,無非是利潤分配權和資產處置權,企業清算時對其剩余資產的權利,以及出售或轉讓產權的權利。從企業會計的角度來看,其目的之壹是以特定的方式反映或提示所有者的權益,使所有者不受侵害。
這壹部分將對各種權益理論進行評價和比較,從而從理論上總結出有助於確認、計量和報告所有者權益的可供選擇的模型。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可以歸納出幾種權益理論:所有者理論、獨立主體理論、剩余權益理論、企業理論和基金理論。應當指出,每壹種理論都試圖從自己的立場解釋不同權利持有人的利益。不同的權益理論強調不同的利潤概念和資產定價原則。
說到權益的性質,我們自然會想到權益這個詞的含義。“權益”這個詞有兩個內涵,壹個是公平,壹個是分享。換句話說,權益可以表現為某人(法人或自然人)持有的公平份額。從理論上講,債權人和所有者作為企業資產的提供者,對企業資產的占有相對公平。區別只在於各自股份享有的權利不同。但在會計意義上,“權益”主要是指對企業資產的主張權和索取權。因此,考慮到兩種權益的性質差異,會計在描述企業資產的產權關系時,往往將“資產=權益”的會計等式進壹步擴展為“資產=債權權益+所有者權益”。
但是,在相對完善的資本市場環境下,由於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的多樣化,其權益的認定是復雜的。資本市場上混合證券的出現,如可轉換公司債和可轉換優先股,很容易導致兩者權益界定困難。目前,證券市場上已經出現了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和流通。國內外會計實務中對混合證券權益性質的界定有多種方式。壹般來說,權益性質可以根據這些證券的到期日和償還日、持有人參與利潤分配和管理的情況來判斷。上面討論企業的時候可以發現,企業理論提出了壹個值得商榷的觀點:企業的人權和利益。企業能否擁有自己,在國內外理論界都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迄今為止,由於歷史問題或現實原因,壹些會計工作者經常被這種“觀念”所困擾。從產權理論的角度來看,“公司只能擁有其資產中的權益,但不擁有其權益中的資產”。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理論界和實務界曾經討論過股份制改革中的壹個相關問題:股份制企業的股份中是否設立“企業股”。所以會有這個爭議,多半是因為壹些股份公司的形成與原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制有關。企業從全民所有制的產權形式轉變為股份制下的產權形式,必然涉及到原國有企業中的資本如何轉化為股份公司的股份。
主張設立“企業股”的人認為,所謂企業股是指:“企業歷年積累的公積金形成的資產,在現有全民所有制企業能夠實現利潤後,企業自留資金和償還貸款形成的資產,視為* * *所有權的企業股”,“壹般, 企業自有資金積累形成的資產,從國有資產中分離出來,設定為企業股份,屬於企業集體,但不屬於集體任何壹個成員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