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第三條企業對於相同或者類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但是,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條企業采用的會計政策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及其前後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壹)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要求變更的。
(B)會計政策的改變可以提供更可靠和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六條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要求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
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方法處理,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作為前期最早留存收益進行調整並報告,同時將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與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壹並調整,但無法確定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的除外。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的方法,該方法視為在該交易或事項首次發生時采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相應調整財務報表中的相關項目。
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是指按照變更後的會計政策追溯計算的前期最早留存收益的到期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