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到結婚前的股權所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在無特殊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3.股權收益屬於投資收益,所以只要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婚後取得的股權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有的,歸夫妻共有: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綜上,壹方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壹方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麽區分婚前獲得的股權和婚後產生的收益是投資還是自然增值就是壹個重要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