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設立的貨幣經紀公司。
(二)從事貨幣經紀業務20年以上,經營穩健,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資信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申請前連續三年盈利,且年稅後凈收入不低於500萬美元。
(五)具有從事貨幣經紀業務所必需的全球機構網絡和信息通訊網絡。
(六)在中國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七)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健全,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監管當局與中國銀監會簽署了監管備忘錄。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申請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或中外合資貨幣經紀公司的中國投資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從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等代理業務5年以上。
(三)經營穩健,內控制度健全。
(四)資信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提出申請前連續三年盈利。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九條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和本辦法要求的章程。
(三)有熟悉貨幣經紀及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體系。
(五)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貨幣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籌建和開業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第十壹條貨幣經紀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貨幣經紀業務的發展和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前款規定的最低限額。第十二條貨幣經紀公司擬設地銀監局是申請設立貨幣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審批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申請設立貨幣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審批機關。第十三條申請設立貨幣經紀公司,出資比例最大的投資者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獨資或合資貨幣經紀公司的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註冊地、註冊資本、投資者出資比例、業務範圍等內容。
(2)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設貨幣經紀公司的章程。
(4)投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公司註冊文件復印件。
(五)投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當局或者行業協會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六)投資者的基本情況。
(七)經具有相應資質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會計報表。
(八)合營雙方簽訂的協議或承諾書或合同。
(九)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本條所列材料除第4、5、6、7項外,均應為中文;第4、5、6和7項應以中文提供。如有沖突,以中文版本為準。境外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公司登記文件》必須經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公證機構公證,或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