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現金管理責任制。應當配備專職出納人員辦理現金收付和保管業務,非出納人員不得管理現金。壹切現金收支必須以審核簽證的會計憑證為依據,賬簿要及時登記,按時清點。收支清楚,手續完備,賬目壹致。不要用白條頂國庫,保留表外現金。
2.不要帶現金。所有現金管理單位的現金收入必須隨時存入銀行。除另有規定外,壹般不允許用營業收入中的現金進行直接支付。
3.實行限額管理。庫存現金數額由銀行核定,壹般不超過企業三天的零星支出。距離較遠、交通不便的單位可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企業15天零星支出所需現金。超過限額的部分應及時送交銀行。
4.控制現金使用範圍。我國規定現金只能用於: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出差人員差旅費;不能轉賬的集體和城鄉居民的勞動報酬;單位之間不足以作為轉賬結算起點的零星現金支付。派人到外地采購應通過匯款或其他結算方式,不得攜帶現金或通過郵局匯款。不屬於現金使用範圍的各種款項,壹律以銀行轉帳結算。
5、嚴格企業內部審批和報銷制度,加強對備用金的管理。
貨幣資金流動性大,容易成為貪汙挪用的對象。因此,加強貨幣資金的管理和控制對民間非營利組織具有重要意義。
貨幣資金的流入、流出和平衡會對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流動性產生很大影響。要很好地協調民間非營利組織貨幣資金的流入和流出,以維持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支付能力和償債能力。在日常活動中,除了保證有足夠的資金滿足正常開支的需要外,還要提前留出安全儲備,以滿足突發事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