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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章程和制度怎麽寫?

為建立公司經營機制,規範公司組織機構和行為準則,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公司章程。第壹章總則第壹條公司名稱為:江蘇長運快運貨運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為:江蘇省南京市建寧路1號。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以網絡化、信息化、集成化、品牌化、聯盟化為主要策略,形成統壹品牌、統壹標識、統壹流程、統壹標準、統壹結算的運營模式,為客戶提供準時、可靠、優質的運輸物流服務,實現為客戶創造價值、為公司增加利潤的目標。

第四條公司股東為:江蘇南京長途汽車客運總公司、江蘇省交通科學研究院、蘇州汽車客運有限公司、常州公路運輸有限公司、南通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無錫汽車運輸總公司、揚州汽車運輸總公司、鎮江江天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徐州公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宿遷長途客運總公司、淮安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泰州長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連雲港汽車運輸總公司、江蘇。

第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波段2:業務範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普通貨運、快遞貨運、貨物配送、物流服務、貨運代理、信息配載、倉儲服務、流通配載、貨物包裝、貨物轉運、貨物聯運。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0萬元。

第九條全體股東的出資額:

江蘇南京蔻馳客運總公司,出資4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9%;

江蘇交通科學研究院,出資3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7%;

蘇州汽車客運有限公司出資3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7%;

常州公路運輸有限公司出資3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7%;

南通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出資3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7%;

無錫客運總公司出資3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7%;

揚州汽車運輸總公司出資3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7%;

鎮江江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出資3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7%;

徐州公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出資3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7%;

宿遷長途客運總公司出資3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7%;

淮安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出資3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7%;

臺州I} J長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出資3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79/0;

連雲港汽車運輸總公司出資3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7%;

姜偉:火竈公路運輸集團是壹家有限公司,資本為人民幣35元,占註冊資本的7%。

第十壹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

說明公司名稱、公司註冊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簽發日期。

第十二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公司名稱和公司登記日期。

期限、股東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號碼。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的董事或監事,並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了解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4.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領取紅利;

7.公司終止後,股東有權根據自己的出資要求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服從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按時足額繳納關稅;

14.在酒店登記十字弓。備案手續後,不得抽回出資;

5.投資和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6.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不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e <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其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出資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第五章股東大會第十七條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

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壹條股東大會每年定期召開壹次,通常於每年三月上旬召開。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他情況下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由13名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有1個董事長,l個副董事長。董事長由出資最多壹方的法定代表人擔任,副董事長由股東會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權利。

1.召開股東大會,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2.領導董事會1工作,檢查決議執行情況;

3.董事長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

4.遇有緊急情況或重大事件,董事長對壹切事項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後向股東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被聘任人員的報酬事項;

1 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會議。經三分之壹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表決實行少數jj墓服從多數的原則,決議按多數意見決定。當多數意見形成時,主席決定。

董事會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力;

9.總經理作為無表決權的代表出席董事會會議。第七章監事會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推薦的三名監事組成,不在董事會的出資人為監事會主席。監事的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要求董事或者經理糾正當事人和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八章公司財務與會計

第三十壹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根據《會計法》規定,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應於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和附屬附表。

第三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並提取利潤的5%至0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後,不得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何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的剩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共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為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九章勞動用工制度第三十七條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公司對員工實行全日制勞動合同制。

第三十八條公司應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在發展生產經營的前提下,註重不斷提高職工的生活福利和勞保福利。

第十章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股東會決定。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照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第四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1.本章程第六條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

5.該公司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被責令關閉。

第四十壹條公司依照前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解散的,應當在決議作出後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條第四項規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公司

依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有關主管機關應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相關專業人員。

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1k!_Lt第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2.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擬訂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4.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5.處理和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6.繳納所欠稅款;

7.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三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還清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後,剩余財產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確認,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向建元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將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改情況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公開發行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大會修改補充。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內容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股東壹致同意、簽字蓋章並辦理工商登記後生效。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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