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綜合性期刊。指以報道國家和部的科技政策、法規、發展動態和科技管理為主要內容的期刊。
(2)學術期刊。指以發表研究報告、學術論文和綜合評論為主要內容的期刊。
(3)技術期刊。指以刊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計、新設備、新材料為主要內容的期刊。
(4)檢索期刊。壹種主要內容是刊登按照壹定的記錄規則對原始科技文獻進行加工和濃縮而編輯的目錄、文摘和索引的期刊。第五條科技期刊按照出版形式、發行範圍和審批方式分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正式期刊是指經我部審核批準,報國家科委批準,在出版單位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期刊登記證》,編入“國內統壹刊號”的期刊。官方期刊包括“公開發行”和“內部發行”。“公開發行”的期刊可以在國內外公開征訂和銷售;“內部發行”的期刊僅限於在中國訂閱和銷售。不能出口和外匯。
非正式期刊是指經部批準,在出版單位所在地的新聞出版部門登記,並獲得《內部報批》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列入“國內統壹刊號”,僅限於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交流經驗、交流信息,可以收取壹定費用,但不得在社會上公開征訂和銷售。第二章管理機構和管理範圍第六條機械電子工業部所屬的全國性學會、協會、研究所(中心)主辦的部直屬科研院所、設計單位、行業歸口單位、高等院校和全國性正式、非正式科技期刊,由部審核並報國家科委審批或部批準,由科技部統壹歸口管理。第七條機械電子工業部設立科技期刊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期刊辦公室)。期刊社由機械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和電子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聯合組成。期刊社在部科技司的領導下,負責科技期刊的業務管理。
機械系統科技期刊的具體工作由機械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負責。
電子系統科技期刊的具體工作由電子科技信息研究所負責。第八條部科技期刊的管理範圍如下:
(壹)研究制定部科技期刊發展規劃和有關方針政策,負責科技期刊的調整和整頓。
(二)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新創辦的科技期刊和在編期刊進行立項審查、審批和變更審批。
(3)負責制定機械電子工業部科技期刊的質量標準和編輯規則,並檢查監督其實施。
(四)負責組織從事科技期刊管理、編輯、出版、發行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經驗交流,不斷提高辦刊人員的業務素質。
(五)組織科技期刊評審,獎勵優秀期刊和優秀工作人員。
(六)負責查處違反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的科技期刊。第三章辦刊條件第九條辦刊應當有明確的宗旨、方針、覆蓋範圍和相對固定的讀者群。第十條主辦單位要有負責人,主辦單位要有壹名主管科技工作的領導負責期刊工作和保密審查。第十壹條應有健全的編輯部。編輯部的專職編輯人員應根據任務分配,壹般為:每月不少於7人;雙月不少於5人;季度或半年度出版物不少於3人。人數也可以按照每個編輯每年15-20萬字的工作量來確定。並需要設立壹定數量的編輯人員。
編輯部應有專職主編(或副總編)主持編輯工作,對期刊質量負責。專職總編輯(或副總編)應由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應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基礎知識、廣博的知識面、較高的文化素養和編輯業務水平、壹定的組織活動能力和認真負責的工作精神。
專職編輯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壹定的科技專業知識、寫作水平和組織能力。
是否成立編委會,由各期刊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