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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的業務範圍

基金公司的業務範圍:

1.被管理企業的經營範圍可以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和咨詢;參與投資企業和管理企業的設立。不得從事證券投資或者擔保,不得公開募集資金。

2.非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除上述範圍外還可以批準:投資非證券業務;代理其他投資企業或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和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3.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證券投資或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股東,但非上市企業上市後,投資型企業所持股份未轉讓部分及其配股部分除外。

擴展數據:

成立條件

(壹)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3)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股東必須以現金出資,境外股東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4)有不少於65,438+05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六)設置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崗位;

(七)具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監督、審計、風險控制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註冊地應當符合相應的監管服務要求,並承擔以下職責:

監管服務要求

1.各區縣應成立由發展改革、金融辦、工商、商務等部門組成的專門工作小組,為本地區股權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2、有股權投資企業的管理制度、部門和人員。工作人員應熟悉股權投資企業融資、運作和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3.股權投資企業註冊地相對集中。

(2)責任

1,負責本地區股權投資企業非法集資。

2.協助市備案辦做好轄區內已登記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和信息統計工作,定期向市備案辦報送本地區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登記、納稅和投資運營情況。

第二十八條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其管理機構原則上在北京市各區註冊,只能在經市備案機關書面認定合格的區縣註冊。

第二十九條股權投資企業註冊地應當將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及人員名單報市備案。註冊地應定期接受市檔案局的檢查,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市檔案局的培訓。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註冊地,市備案辦將取消股權投資企業註冊地資格。

第三十條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準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經營範圍核定為: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第三十壹條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的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或者“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註冊名稱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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