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重點對於基金公司這種獨立納稅人來說,應該是整個稅務檢查的重點:1。對於基金公司發行基金取得的收入,不屬於基金公司自身的收入範疇。根據財稅字[1998]55號文件和財稅字[2002]128號文件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這壹塊收入本身並不是基金公司的收入,所以不存在對基金公司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對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按照稅法規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及其他相關稅收。基金公司本身的收入構成包括:(1)管理費收入。管理費收入主要來源於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特定客戶資產等管理活動取得的固定管理費收入和業績提成,在適用情況下扣除專項風險準備金後按凈額確認。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壹定比例計提,是基金管理公司最穩定的收入來源,占總收入的80%以上。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從基金資產中收取。費率水平根據基金產品的不同而不同:QDII壹般在1.85%左右;股票型或偏股型基金壹般為1.5%;債券型基金大多在1%以下;貨幣基金只有0.33%。(2)基金銷售費和服務費收入。基金銷售手續費收入是指實際發生的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賣出或者贖回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是根據基金合同約定的基數和年費率從基金資產中收取的費用。股票型基金的申購、認購費用多為1%-1.5%,贖回費率在0.5%左右,而貨幣基金壹般是免手續費的。在會計上,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總額法或凈值法。總額法是將收取的費用總額確認為收入,將支付給代理機構的部分作為費用。凈額規則是在扣除代理機構收取的費用後確認收入。在采集方式上,有前端和後端之分。前端收費,即投資者認購和購買基金份額時收取的銷售費用。後端費用只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基金管理公司在采用後端收費時,會根據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時間采用不同的費率,以鼓勵長期投資。(3)利息收入和其他營業收入。其他營業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投資收入、投資顧問收入等。,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構成中占比很小,5%左右。?(二)稅務檢查要點1。管理費收入是基金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在稅收政策上,基金公司應按照全部管理費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並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在稅務檢查中,要重點檢查基金公司是否以扣除“特別風險準備金”後的凈額為基礎確認應納稅所得額,並以此作為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因此存在少繳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問題。2.手續費收入主要是基金公司獲得的申購和贖回手續費收入。開放式基金投資者在申購和贖回基金時,需要向基金公司支付申購和贖回費用。但基金公司在獲得這部分手續費收入的同時,需要向各基金銷售渠道支付渠道費用,比如向銀行、券商支付壹定的業務費用。比如有人認購開放式基金,基金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要收取10000元的認購費。但由於基金是通過銀行代理發行的,因此基金公司需要為這筆認購費向銀行支付2000元的代理銷售費(這個可以按筆計算,也可以按業務量計算)。這裏有兩個主要問題:3 .利息收入等其他營業收入。在基金公司其他收入檢查中,對基金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應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基金公司利用自有資金買賣(申購、贖回)自有證券投資基金時,其差價收入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這應該是稅務檢查中需要註意的要點。但基金公司從這些證券投資基金取得的基金分銷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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