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金經理的資格
1.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 .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組織的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3.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驗。
4.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擔任本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或基金從業人員。
5.最近三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二)基金經理註冊制度
基金經理註冊制自2009年4月1開始實施。根據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任職前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組織的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並通過其任職的公司向基金業協會申請註冊。基金管理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基金業協會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不得聘用未通過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未在基金業協會註冊的人員擔任基金經理。
(3)投資經理的基本行為準則
1.投資管理人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公司、股東以及與股東相關的機構和個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投資管理人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者管理基金份額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或者夥同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2.投資管理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執行行業自律規範和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從事拉高股市、打壓股價等破壞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不得進行其他違規操作。
3.投資管理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信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監管機構和公司的承諾,不得從事與其職責相沖突的活動。
4.投資管理人應當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在提出投資建議或者進行投資活動時,在授權範圍內不受他人幹涉,對投資、研究等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獨立判斷。
5.投資管理人應當公平對待不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平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資產客戶,不得在不同的基金財產、基金財產和其他委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6.投資管理人應樹立長期、穩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的理念,謹慎簽訂並認真履行聘用合同。
7.投資管理人應當牢固樹立合規和風險控制意識,加強投資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審慎開展投資活動。
8.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學習,接受職業培訓,熟悉證券投資基金相關政策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四)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管理人的日常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管理人的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離職管理制度。
(1)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投資管理人員聘用制度,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聘用條件、程序、期限等做出明確規定。
(2)公司應加強投資經理辭職管理,對投資經理辭職的程序、工作交接、辭職審核等作出明確規定。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擬離職的投資管理人員進行審查,在其離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工作經歷證明和真實客觀的離職審查報告或鑒定意見,並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投資業務的正常開展。
(3)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基金經理的變更情況,自公司決定之日起2日內進行公告,並將任免材料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公司公告基金經理變更時,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基金經理變更的原因;基本情況、新任基金管理人的工作經歷、是否受到過行政處罰、是否被監管部門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是否管理過公募基金的,應詳細列明所管理基金的名稱和管理時間。基金管理人應當督促公司及時披露其本人的任免情況。
(四)公司在聘用短期內頻繁跳槽的投資管理人員時,應當對其過往信用記錄進行盡職調查,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及擬聘用原因。公司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司離職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不滿1年的,公司不得更換基金管理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2.建立健全投研內控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
(1)公司應完善並嚴格執行投資分析和決策機制,加強對投資決策的研究支持,防止投資決策的隨意性。公司應建立健全投資授權制度,明確投資權限,防止投資管理人員越權從事投資活動。
(2)公司應建立健全投資風險控制機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預案。
(三)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明確公平交易的原則和實施措施,加強對反向交易、交叉交易等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異常交易行為的跟蹤監測,及時分析並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公司在投資管理人的安排上,應當公平對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資產。
3.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4.建立和完善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
5.建立和完善利益沖突管理制度。
6.建立健全對外宣傳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參加與履職相關的社會活動和會議的管理。未經公司許可,投資管理人員不得以公司或個人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或會議。公司應加強對投資管理人與基金投資相關的公開聲明的管理。投資管理人員不得誤導、欺騙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對基金業績做出虛假陳述。
7.建立和完善溝通管理體系。
公司應加強各類通訊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電話應錄音,投資管理人員在交易時間的手機、掌上電腦等移動通訊工具應集中保管。MSN、QQ等即時通訊工具和電子郵件應全程監控並留有痕跡,錄音、即時通訊、電子郵件等材料應保存5年以上。
8.建立和完善代理商管理制度。
9.建立和完善合規培訓體系。
每位投資經理每年應接受不少於20小時的合規培訓。
10.建立和完善代理制度。
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經理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擬由其他人員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超過30日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並進行相關信息披露。
(五)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
1.總監應及時報告任何異常情況。根據規定,投資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督察長應當自知道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1)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處理;
(2)計劃離職超過1個月;
(三)在其他非經營性事業單位兼職;
(四)可能影響投資管理人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有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暫停或者解除其基金管理人職務。
2.日常監管和違規處理。
(1)日常監管。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機構建立投資管理人監管檔案,跟蹤記錄投資管理人誠信狀況、執業行為、任職和離職情況,舉辦基金經理任職談話和離職談話,特別關註頻繁變動的投資管理人和頻繁調整基金經理的公司。對於忽視投資管理人管理、明顯缺乏專業人才、頻繁調整基金經理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將審慎對待公司新業務拓展和新產品發行申請。如發現公司聘用不合格的基金經理,將責令其進行調整。
(2)投資管理人違規時的行政監管措施。投資管理人員違反誠信原則和職業道德,頻繁更換公司,未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將對其采取記入誠信檔案、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責、確定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