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宣傳基金、銷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等活動。
術語解釋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遵守基金合同和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遵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公司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不少於本部門從業人數的65,438+0/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經理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工作5年以上。
公司主要分支機構的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已全部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0人;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在華外資法人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
根據不同的標準,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以增加或贖回,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視情況而定),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存續期,壹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份額。
(2)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通過發行基金份額設立投資基金公司的方式設立基金,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通過基金合同設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資人,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中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都是契約型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和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基金、收益基金和平衡基金。
(4)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四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