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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設立條件的最新要求

設立集團公司所需的條件:

1.只有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才能註冊為集團有限公司;

2、核心企業必須實力雄厚,具有投資中心的功能,良好的企業管理基礎,健全的組織和各項制度,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競爭力;

3、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核心企業及控股、參股企業註冊資本總額不低於8000萬元人民幣;

4.有多層次的組織,包括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和關聯企業。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不含關聯企業)應以資產為紐帶,逐步實現相互投資和參股;

5.控股企業5家以上,參股企業5家以上。國有獨資集團有限公司除具備上述四項條件外,還應當擁有五家以上子公司;設立集團公司所需材料:

(1)改制為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報告;

(二)核心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包括:實收資本、核心企業凈資產、成員企業投資、集團成員註冊資本總額;

(四)核心企業與成員企業簽訂的協議;

(5)登記機關蓋章的團體成員營業執照復印件。集團組織結構圖和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批的項目,應當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7)重建集團有限公司可以不經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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