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運營模式不同;集團規模大,可以利用幾家有限公司的資源。有限公司獨立經營,只要符合年度預算。
第三,承擔的風險不同;集團和其他成員單位不對其中壹個成員單位的經營活動負責,有利於分散經營風險。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的全部風險承擔責任。
而且都是註冊資本非常高的大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母公司控制大量子公司是可能的,控股子公司也可能是股份公司甚至上市公司。
集團公司是為了某種目的而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集團公司。是指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等成員組成的,以資本為主要紐帶,以母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準則的企業法人聯合體。壹般來說,集團公司是指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公司。它壹般管理著大規模的資產,管轄著許多生產經營單位,在許多其他企業中擁有自己的權益。
公司法中沒有“集團”,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然而在現實中,我們經常會看到某個集團公司的名字。其實這只是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上的緊密關系而形成的公司(或企業)聯盟。此外,壹些公司還實現了經營戰略的多元化,並在許多領域設立了相應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就會因為這種“血緣關系”而形成壹個企業集團,和軍隊中的集團軍頗為相似。這些就是我們常說的集團公司的由來。
股份公司是指以股份為資本的公司,其股東以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誕生於18世紀的歐洲。必須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實行內部管理,對外代表公司。這些機構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